为加强全县动物防疫管理,提高动物防疫质量和疫病监测预警能力,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发生,保障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的通知》(楚农通〔2021〕4号)和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姚安县2021年度动物防疫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3日
姚安县2021年度动物防疫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方案
一、动物疫病免疫
(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1.强制免疫病种及范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口蹄疫:对全县所有的猪进行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免疫,所有的牛、羊进行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县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县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有序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小区建设,并按程序报批后,可不实施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继续对全县所有猪进行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推行生猪“321”免疫技术。
布鲁氏菌病:根据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工作要求,楚雄州家畜布鲁氏菌病采取监测净化策略,全县禁止对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实施免疫,县农业农村局将严肃查处布鲁氏菌病违规免疫的行为。
2.免疫要求:对规模养殖户(场)及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程序免疫制度,落实专人指导和监督规模养殖户(场)按免疫程序适时开展免疫接种、消毒和跟踪监管等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动物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消毒、诊疗、免疫及防疫监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等养殖档案和动物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时通过免疫电子出证系统上报免疫信息。各乡镇要将畜禽规模养殖户(场)养殖及防疫监管落实情况报县动物疫控中心备案(见附表1)。对散养户,实行春秋两季高密度集中免疫和定期补针相结合的免疫制度,在实施免疫时同步通过免疫电子出证系统上报免疫信息,建立免疫电子档案,完善免疫记录和标识。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在3月25日和9月25日前结束,并上报春秋防工作总结和报表,在春秋防期间,各乡镇要上报免疫进展情况周报。加强市场补免和对新补栏及漏免的畜禽实施定期补免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随时处于免疫保护状态,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发生。要求动物防疫整村推进工作覆盖率达100%;畜禽群体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抗体达不到要求的要补免。
3.使用的疫苗:所使用的疫苗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各种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要点详见附件。
4.免疫主体和职责分工: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部门的要求,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要求,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调供、保存和使用监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出售的畜禽免疫情况核查,未经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各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和宣传发动群众抓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积极同财政部门协调,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以及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组织做好“先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和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实施工作。
5.加强免疫操作技术培训。鉴于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加强养殖场(户)免疫注射操作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积极推行养殖场(户)自主购置免疫注射器械,自行对所饲养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防疫消毒和个人防护,避免交叉感染。村组干部要做好组织发动群众,村防疫员根据群众养殖户饲养量,及时提供所需疫苗,并负责及时做好免疫登记及相关痕迹管理,确保免疫质量。
(二)规范疫苗储存和使用管理。县动物疫控中心和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本疫苗储存、发放、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确保免疫质量。县动物疫控中心和乡镇畜牧兽医站要认真做好疫苗到站验收、登记入库、冷链保存和运输,逐级建立和完善疫苗信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和疫苗出入库、领用发放、使用、疫苗空瓶回收、以及报废疫苗和疫苗空瓶无害化处理台账,确保疫苗不因贮存、运输条件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失效的事件发生,提高疫苗使用效率,杜绝疫苗浪费。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按月向县动物疫控中心上报疫苗免疫使用情况,春秋季集中免疫后,各乡镇要将疫苗使用、疫苗空瓶回收处理情况上报县市动物疫控中心备查,若发放的疫苗与回收疫苗空瓶不相符或保管不当造成浪费或损失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面推进“先打后补”。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牧﹝2021﹞7号)要求,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做好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的宣传和组织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和程序于每年2月25日前收齐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后,及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申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实、公示、补助,按要求上报州农业农村局备案。特别是已在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的养殖场或专业合作社要先行纳入“先打后补”,加快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切实履行养殖场户承担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确保实现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全覆盖。
(四)加强动物免检联动系统建设。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动物免检联动系统建设,严格按照《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建立动物产地检疫联动报检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农通﹝2019﹞102号)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加强免疫痕迹电子录入,强化免疫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以监保检、以检促免、以免促防”作用,全面提升我州动物防疫信息化体系建设水平。
(五)地方动物疫病计划免疫。各乡镇要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有计划组织养殖户开展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猪丹毒、猪细小病毒病、猪伪狂犬病、猪乙型脑炎、牛出败、山羊痘、传染性胸膜肺炎、禽霍乱、炭疽病、狂犬病等地方流行疫病的计划免疫,有效控制疫病损失,使畜禽死亡率控制在猪、羊3%、大牲畜1.5%、禽6%以内。
二、动物免疫效果监测
全年开展两次(春防、秋防)免疫效果监测。春秋防结束后县动物疫控中心要及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及时开展畜禽动物血清样品采集工作,监测的免疫病种为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狂犬病,监测采样任务详见(附表2)。
免疫效果监测由县兽医实验室负责完成。春防于5月10日前、秋防于10月10日前完成监测任务,并将监测结果报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疫控中心要加强监测结果的应用,对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组织开展补免,消除疫情隐患。同时县动物疫控中心要适时加强对实行“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进行抽样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为“先打后补”审核提供依据。
三、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及疫病监测
(一)非洲猪瘟病原学监测。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依然复杂而严峻,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继续加强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和对辖区内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生猪及猪肉交易、冷库超市猪肉冷冻制品、肉食品加工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管采样监测,及时发现疫情风险隐患,提高预警分析研判能力,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开展生猪及其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等溯源调查工作,并严格按规范处理,有效降低非洲猪瘟病毒传入和扩散风险。监测范围及样品要求如下:
1.生猪养殖场。每个乡镇每次随机采集辖区内有代表性的1户生猪养殖场户(重点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每个场户采集有异常情况的生猪口、鼻腔及眼、肛棉拭子样品共5份,圈舍环境棉拭子样品5份,每场共10份。发现生猪发病、死亡情况要及时采样检测。县动物疫控中心要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获得生猪死亡保险理赔信息并采样检测。
2.生猪定点屠宰场。县动物疫控中心每次采集待宰圈、屠宰车间放血槽、挂钩、脱毛机、分割案板、排污沟、交易厅、冷库等环境样各2份,运输车辆5辆,每辆2份,屠宰场自检留样4份。每场共30份。若发现待宰间生猪发病死亡的,要及时采集发病和死亡生猪、同圈猪及可能被污染环境、相关车辆、场所等样品检测。
3.猪肉市场、超市及冷库猪肉冷冻制品、肉食品加工厂。每次采集1-2个市场(超市),重点对所有外来猪肉及猪肉制品(冷冻制品)、摊位和冷库环境。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采样,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对生猪及猪肉交易市场的监管和采样送检工作,农业农村局要积极配合。(以市管局为主开展)
认真规范做好样品编号和填写记录表。若样品为棉拭子的分别分装在加有1毫升保存液的5毫升离心管。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监测。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辖区内家禽养殖场户、禽类交易市场和屠宰场所禽流感病原学的采样监测,及时消除疫情隐患,切实保障养禽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监测范围和样品要求如下:
1.禽类养殖场。由县动物疫控中心随机采集辖区范围内有代表性的5户家禽养殖场,每个场采集家禽咽喉、泄殖腔棉拭子样品各5份,环境样品(包括粪便)和运输工具样品各5份,每场共15份。
2.禽类市场。由县动物疫控中心在每个活禽市场各选取有代表性的3个的摊位,每个摊位各采集家禽咽、泄殖腔棉拭子样品5份、环境及运输工具样品5份,每个市场共采集样品30份。
3.动物流感。重点选择新老疫区、边境沿线地区、候鸟集中活动区、养殖密集区、水禽和鸡混养场、种禽场、规模养禽场及重点活禽交易市场,经济动物饲养场、高风险区域内的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场,每年开展两次采样,分别于4月1日和9月1日完成,任务见(附表3)。
采集的咽喉、泄殖腔棉拭子、环境样品和运输工具样品分装在盛有保存液的2ml离心管中封紧,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
(三)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原学监测。各乡镇要加强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养猪场、屠宰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可疑病死猪要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上报,根据疫病情况由县动物疫控中心采样(脾、肺、淋巴结、病变肠、抗凝血)送检。县动物疫控中心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分四次(3月1日前、6月1日前、9月1日前、11月1日前),每次采集猪脾、肺和淋巴结 (同一头猪装一袋)各20份(20头猪),每份各5克,冷冻保存,送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任务见附表3。
(四)口蹄疫病原学监测。各乡镇发现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坡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的症状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水泡液和水泡皮送检。在开展流调和监测的基础上,由县动物疫控中心兼顾规模场或散养户(一个自然村为一个采样场点)的养殖场,采集牛食道-咽分泌物(O-P液)样品30份,样品装入加有保存液的20ML离心管中,冷冻保存,于5月1日前完成送样。
(五)小反刍兽疫监测。各乡镇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羊群的临床观察,记录健康状况。如发现口腔溃疡、眼鼻分泌物增多、体温升高和腹泻等症状等疑似病例,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口腔、眼鼻、肛门棉拭子样品和血清样品送检。样品要求:每只羊血清总量不少于2毫升,棉拭子不少于2个(放入事先加1毫升pH7.2PBS缓冲液的2毫升离心管中),缓冲液中无需加入甘油等保护剂,含有PBS的离心管事先置于4℃,采样过程中置于保温盒中,盒中放入冰块。棉拭子与血清样品标记一一对应。血清置于-20℃冰箱保存,棉拭子置于-70℃冰箱保存,冷藏送检。
四、专项病防控
(一)狂犬病防控。各乡镇要加强狂犬病的免疫预防工作,全县免疫犬不少于5000只,要求在4月底前完成犬的免疫工作,并于5月20日前采集免疫犬血清及犬喉部棉拭子(每只犬棉拭子装一只试管,冷冻保存)送县疫控中心进行狂犬病免疫效果及带毒状况监测,任务见附表2、附表3。
(二)奶牛结核病防控。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协助有奶牛养殖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所饲养的奶牛进行结核病的检疫净化,尤其是要加大外地购入奶牛的检疫力度,除半岁以内、临产2个月前的奶牛不检外,其余应全部采用提纯结核菌素皮内注射(变态反应)的方法检疫。检疫净化工作由各乡镇完成,对检出的阳性奶牛进行无害化扑杀处理,并通报卫生部门。
(三)家畜布氏杆菌病防控。各乡镇要继续加强对家畜布病的监测净化,重点对曾经检出过阳性的牛羊养殖场户、种羊场、规模牛羊养殖场、近年从县外引进种羊和肉牛以及发生流产等疑似症状的养殖场户的布鲁氏菌病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监测,对监测中发现阳性的养殖场,要认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追根溯源,查清疫源。限制所饲养的牲畜移动,对阳性畜立即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通过疫情监测网络报告系统上报扑杀情况,争取国家补助。对受威胁的畜群(病畜的同群畜)实施隔离,并及时对未采样的其他5月龄以上的种用公母畜全部采样检测,对阳性畜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同时及时将情况通报卫生部门做好人间布病监测和防控。对检出阳性畜进行无害化扑杀处理后,每隔3个月再全群采样检测,直到净化。全县通过多年家畜布病的持续监测净化,阳性率逐年下降,并保持较低水平,为巩固净化成果,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逐场整乡推进布病净化考核验收工作,积极引导和动员有条件的牛羊养殖场申报开展国家“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两场创建。推进净化场和净化区建设,创新布病防治模式。验收后要加强引种检疫,避免再次引入该病。每个乡镇开展监测任务根据各区域实际开展(任务分配详见附表3)。
(四)马传贫监测。为巩固消灭马传染性贫血成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马属动物的流通检疫监管,做好马传贫的例行监测,各乡镇按照附表2任务要求完成马属动物血清的采样,并于5月20日送县动物疫控中心。
各乡镇要认真做好专项病防控工作总结,并将工作总结9月15日前报县动物疫控中心。
五、积极推进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评估”。有种畜禽生产的乡镇要加强对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的宣传和技术指导,按照企业申请,技术部门帮助指导申报的原则开展,加强种畜场疫病净化,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
六、做好兽医实验室续展考核前期准备
姚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到2021年10月,需进行新一轮考核,为保证兽医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有效性,县动物疫控中心要认真对照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要求,于2021年5月前完成兽医实验室各项整改工作,积极争取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扩项,并向省农业农村厅递交考核申请,确保2021年10月前顺利通过省厅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七、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强化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积极探索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各乡镇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兽药、饲料经营、村防疫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专业合作组织,为政府购买强制免疫服务打好基础,同时为养殖户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今年新增一家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专业合作社。
(三)强化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各种监测采样要求按照县动物疫控中心下发的采样表认真填写,凡表内要求填写的内容不留空白,已使用的疫苗要填清楚疫苗全称、生产厂家、批号,在送样品的同时报送纸质采样表,电子版发至县动物疫控中心邮箱:yaxm904@126.com,联系人:顾茜,联系电话:13312610665,传真:0878-6015499。
(五)春防、秋防免疫效果监测猪注苗后28天采样,牛、羊、禽注苗后21天采样,采样时分清规模户和散养户。
(六)血清要保证不溶血、不腐败、血清量每份不低于2ml,猪瘟抗凝血量每份不低于3ml。
附件1
猪口蹄疫、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要点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瘟传代细胞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存栏生猪进行O型口蹄疫、猪瘟传代细胞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强制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猪场免疫。规模养殖场、种猪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二)散养生猪免疫。春、秋两季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实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乡镇,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三)补充免疫。对用于近期屠宰以外新补栏和漏免生猪及时补充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一)散养生猪
采用生猪“321免疫技术”进行免疫,即在生猪颈部一侧注射口蹄疫疫苗1-2头份,同时用猪瘟稀释液对猪瘟活疫苗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混合稀释,确保混合稀释液后每毫升同时含1头份的猪瘟活疫苗和1头份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将稀释好的混合液在猪另一侧颈部注射1-2头份。
按免疫程序分病种自行免疫。商品猪二免可参考“321”免疫新技术进行免疫。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均采用ELISA试验方法监测。
(二)免疫效果判定
免疫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群体合格。
七、“321”免疫技术注意事项
(三)种公猪免疫后需停止供精10天,再次供精前采集1次精液无害化处理后可正常供精。
附件2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工作要点
—、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3株)。
辖区内所有鸡、鸭、鹅,及人工饲养的鹤鹑、鸽子和珍禽等。
三、推荐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种禽场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生长期少于70天的肉禽每批次进行2次免疫,生长期超过70天的肉禽、蛋禽建议每批次进行3次免疫,每次间隔3—4周。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本批次疫苗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紧急免疫
发生家禽疫情、人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禽群,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根据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一)检测方法:免疫后21天,进行血凝及血凝抑制试验(HA-HI)监测免疫效果。
(二)免疫效果判定: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牛羊及养殖鹿口蹄疫免疫工作要点
一、疫苗种类
口蹄疫0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牛、羊和养殖鹿进行口蹄疫0型-A型免疫。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场和种畜场免疫。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二)散养牛羊免疫。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牛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如已实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乡镇,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结合病原学监测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易感牛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牛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本批次疫苗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免疫效果判定:免疫抗体ELISA检测阳性为合格。存栏牛羊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为群体合格。
小反刍兽疫免疫工作要点
一、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二、免疫范围
对辖区内所有羊只。
三、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场和种羊场免疫。可按本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或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适时免疫。
(二)散养羊免疫。春、秋两季对处于免疫空白及免疫保护即将到期的种公羊、种母羊(空怀)、育肥羊、羔羊(1月龄以上)进行集中免疫,怀孕母羊可于怀孕前期1-3个月 内免疫或生产后进行免疫。如已实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乡镇,可结合动物防疫合作社的工作,开展程序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结合病原学监测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本批次疫苗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疫苗稀释后须40分钟内用完,稀释一瓶用一瓶。
六、免疫效果监测
检测方法:免疫21天后,进行ELISA免疫抗体监测。
免疫效果判定:存栏羊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为群体合格。
附件5
主要常规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要点
一、新城疫
(一)规模场免疫。按免疫程序免疫。
(二)散养户免疫。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及时对新补栏鸡进行补免。
(三)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只可以不强化免疫。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本批次疫苗产品说明操作使用。
免疫程序: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对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四、畜禽防疫推荐免疫程序
(一)生猪防疫推荐免疫程序
疫苗种类 |
接种 方法 |
接种剂量 |
接种日龄 |
备注 |
猪瘟活疫苗 |
肌注 |
1—2头份 |
首免:21—25日龄 |
首免用单苗,同时对母猪免疫;二免可用单苗,也可用猪瘟、猪肺疫二联苗。种公猪每年2次 |
二免:60—65日龄 |
||||
口蹄疫灭活疫苗 |
肌注 |
1—2头份 |
首免:28—35日龄 二免:60—65日龄 |
首免时对种(公、母)猪同时免疫,种猪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苗 |
肌注 |
1—2头份 |
28—35日龄。流行地区首免1个月后再加强一次 |
可在猪瘟首免后1周与口蹄疫同步免疫,同时对种猪免疫,种猪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
仔猪副伤寒活疫苗 |
肌注 |
1—2头份 |
28—35日龄 |
口服疫苗不能肌注,肌注苗可口服,剂量加倍 |
猪肺疫疫苗 |
肌注 |
1—2头份 |
28—35日龄 |
可与猪瘟二免同步注射 |
仔猪大肠杆菌K88—LTB基因工程双价活疫苗 |
肌注 |
0.25头份 |
2—4日龄 |
预防仔猪黄白痢 |
大肠杆菌埃希氏菌病三价灭活疫苗 |
肌注 |
1头份 |
7—8日龄 |
|
1头份 |
母猪产前20天 |
|||
猪细小病毒病灭活苗 |
肌注 |
1头份 |
母猪配种前1个月 |
阳性地区。3胎后母猪可根据实情确定是否免疫(公猪同步免疫) |
猪伪狂犬病基因缺失弱毒苗 |
肌注 |
1头份 |
母猪配种前40天,产前1—2月 |
阳性地区。(公猪同步免疫) |
猪喘气病苗 |
肌注 |
1头份 |
母猪半年一次;仔猪产后7天首免,21天二免 |
阳性地区,纯种猪场、扩繁场 |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
皮下或肌注 |
1头份 |
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接种1次 |
阳性地区 |
注:若说明书注射剂量为毫升的则将毫升换算成头份的量注射。
仔猪培育程序:接产→尽快吃初乳→3日内注意保温→7—10日龄诱食→15日龄开始补饲→28—30日龄阉割→35日龄断奶集中培育→70日转入育肥阶段或出售。
(二)牛、羊防疫推荐免疫程序:
1.牲畜口蹄疫:犊牛90日龄左右、羔羊28~35日龄进行首免,间隔1个月后再加强免疫一次,剂量为成年的一半;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疫情流行时免疫后21天再加强免疫一次。
2.其他疫病如牛出败、炭疽等则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在流行高发季节前开展免疫,免疫方法及剂量按不同疫苗说明书实施。
3.羊痘:母羊在空怀期实施免疫,其他羊按疫苗说明书实施免疫。
(三)禽类防疫推荐免疫程序
1.高致病性禽流感:禽类首免:7-15日龄,二免:50日龄,以后每隔3-4个月(蛋、种鸡)免疫一次,发生疫情时,采取紧急免疫,免疫方法及剂量按不同疫苗说明书实施。
2.鸡新城疫:首免:7日龄用鸡新城疫Ⅱ系滴鼻或点眼免疫,二免:60日龄用鸡新城疫Ⅰ系(不可用于60日龄以内的雏鸡)注射免疫。免疫剂量按不同疫苗说明书实施。
3.禽霍乱:禽类2月龄实施免疫,免疫剂量按疫苗说明书实施。
(四)其他疫病的免疫根据不同地区疫病流行情况实施相应的免疫。
注意事项:不同的疫苗,因制备时所使用的菌(毒)种及制备工艺、性状、用途等不同,其适用的年龄(日龄)、使用方法、剂量等也不尽相同,不能千篇一律,上述免疫程序为推荐使用,具体使用方法按相关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有条件的应结合免疫抗体监测结果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附件6
—、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3株);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细胞源,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3株);
二、口蹄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