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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职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1514 | 发布时间: 2021/2/18 10:24:10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职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1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职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

为规范单位年休假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落实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意见(云组发〔2020〕18号)》和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落实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意见》通知(姚组发〔2020〕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单位应在确保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第二条 各单位应把带薪年休假与日常考勤、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严密结合起来,做到既相互衔接、又规范有序。
  第三条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在编在岗的单位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职工工作时间发生间断的,计算工作年限时相应扣除中断时间。
  第六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因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职工。
  (六)职工旷工累计3天以上的。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 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1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年休假。
  第十条 年休假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每年8月内分两批集中安排,不得跨年度使用。集中休假期间,各单位每天一般应安排至少一名人员正常上班。

第十一条 职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集中休假时间段外休假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核定确实尚未休完当年年休假后,填写附件1,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审批、局办公室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职工应按假期截止时间返回工作岗位,并由本人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及局办公室销假。特殊情况下的年休假批准时间不得超出应休假天数,超出的天数按病假或事假履行请假手续。如实际休假天数少于职工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可由部门安排在集中休假时间段再补足剩余天数。职工因特殊情况请年休假的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合理调控职工年休假安排,并建立职工年休假台账,要加强平时职工年休假资料的登记和积累,提高批假准确度,不得超范围、超天数批假。局办公室将于每年2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执行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人员”的休假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对待。
  第十四条 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安排集中年休假时,中层干部统一填写附件2,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审批备案。其余职工统一填写附件3,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违反批假权限批假的,其批准的假期一律无效。职工不按规定履行休假报批手续,擅自休假、超假的;或休假期间遇紧急工作需要,不服从单位安排及时返岗的,均视为旷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姚安县农业农村局职工年休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