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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局关于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农业局 | 访问量:4808 | 发布时间: 2018/1/29 15:44:01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规模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提高畜牧业法制化管理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现就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审核的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七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二、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安排

(一)年审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等场所。

(二)年审相关材料:

1.动物养殖场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方式;

2.动物饲养场、屠宰场2017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3.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变动及运营情况;

4.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三)现场审核时间及程序:

2018年2月1日至28日,组织开展现场审核。由县农业局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所及相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进行严格审核,对不按时申报年审或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注销已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工作要求

请各乡镇畜牧兽医站高度重视,以书面方式通知辖区内的动物养殖场所(养殖场、屠宰场等),务必于2018年1月30日前将年审相关材料报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以便按期完成《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张发林,5722556)


附:姚安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证情况统计表




姚安县农业局

2018年1月15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证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