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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姚安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 | 访问量:1631 | 发布时间: 2021/4/7 10:51:04

各乡镇中心小学、中学,县属各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姚安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年3月29日县教育体育局党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4月1日    


姚安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责任体系,推进学校依法管理及学校安全精细化管理进程,坚决遏制重特大学校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降低校园安全责任事件,维护教育体育系统和谐稳定,特制定姚安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全体教职工、学生在学校内(包括学校设施、设备等)的安全和与学校责任相关的校外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安全责任是指学校在校(园)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防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教学活动、应急演练、师生交往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各级责任人应承担的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是指全县教育体育系统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职工和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在学生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中违反规章制度,违反纪律或履行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所在中心学校、县属各学校或县教育体育局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各中心小学、初级中学、县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园))及其教职工和其他承担安全工作职责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安全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责必究、责罚兼顾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五)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原则。

(六)坚持属地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七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观念,在安全工作中,按法律法规办事,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事故警醒人。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坚持“两手抓”的原则。要牢固树立教育教学和学校安全工作“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使安全工作和业务工作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第八条  实行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目的和意义

(一)在全县教育体育系统推行安全管理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是确保教育长期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理念,以创建“平安校园”为抓手,全力抓好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压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坚持不懈地把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不断夯实学校发展基石,确保全县教育体育系统安全稳定,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教育体育事业的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九条  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内涵

(一)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方案,不断健全完善以校(园)长协调统筹、分管安全副校(园)长负责、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网络管理体系,确保学校安全工作领导重视,职责明确,全员参与,高效运行。

(三)局班子成员、挂点股室、学校管理人员要下沉一线参与研判、督导检查。教育体育局全体干部职工按照股室挂点联系学校制度,深入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导校园安全工作每年度不少于2次,并认真填写《姚安县学校安全检查记录卡》《姚安县学校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清单》及时报综治安全股备存。

第十条  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安全工作要做到“五个亲自”,即:学校党政一把手亲自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亲自部署安全工作、亲自参加安全检查、亲自研究隐患整改措施、亲自下达要害部位防范整改及严防死守任务。

(二)学校安全工作要做到“六个凡是”,即:凡有会议必有安全事项、凡有培训必有安全专题、凡有项目必有安全经费、凡有检查必有安全内容、凡有事故必有保险理赔、凡有失职必有调查问责。

(三)学校安全工作要力争实现安全教育无漏洞、安全排查无盲点、安全管理无事故、安全防范无空档“四无”目标,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精细化水平,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学校安全事故,最大限度降低校园安全责任事件。

第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职责

(一)县教育体育局局长是本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共同对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本系统安全工作负组织协调管理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它业务的副局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联系学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局机关各股室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挂点学校安全工作,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对挂点学校安全工作负指导督促责任。

(二)乡镇中心小学、县属学校、乡镇初级中学校(园)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是辖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党(总支、支部)书记是学校安全的共同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学校安全副校(园)长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主任是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任课教师负责配合班主任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将班内的安全问题向班主任反映,协助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妥善处理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  学校安全工作精细化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要始终把安全工作摆上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安全无小事”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坚持以平安校园创建为契机,通过实施精细化安全管理,构筑起坚固的校园安全屏障,确保学校平安、稳定、和谐。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明确安全职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学校要定期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适时开展消防、地震、防暴恐等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学校要实行安全工作检查、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作为教职工日常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学校要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体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五)学校要积极争取资金,全力推进“三防”建设,做到校园安防工作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安防设施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对不能正常运转或技术参数达不到监控及存储要求的设备要及时维修或淘汰更换。

(六)学校要坚持落实好校长、教师带班、值日、执勤制度,在学生上下学、课间操、集会等活动重点时段、重点环节的疏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学校门卫制度,做好进校人员的盘查登记。

(七)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对隐患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

(八)学校要加强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坚持聘任法制副校长,认真开展“开学第一课”,根据季节特点开展防溺水、道路交通、消防(森林防火)、防暴恐、防传染病、防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

(九)严格执行学生校外活动审批制度,班级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须经校长亲自审批,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且外出活动必须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十)学校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教育意义或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一)学校要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做好宣传舆论的正面引导和把控,严把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网络媒介的信息质量关,防止反动、暴力等不健康的东西进入学校,扎实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

(十二)学校要扎实有效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按照“四有”好老师的标准和要求,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

(十三)学校要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十四)学校要加强对流失儿童、单亲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的关爱,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做好问题学生的排查和心理问题化解疏导工作,并建立健全长效跟踪机制和工作台账。

(十五)学校要积极做好涉校师生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对不稳定因素做好研判、分析和预案,及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有上访倾向和苗头的人员要明确相关责任人并实行责任包保稳控。

第十四条  教师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教职工要依法施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要真正成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践行者。

(二)认真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赌博等娱乐活动,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三)教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注意自身安全,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四)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作息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延长教学时间。

(五)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做好课前学生清点,发现未到校学生要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报告班主任。

(六)班主任除负责对本班学生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外,在节假日、休息日前和学期初要重点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做好道路交通、防溺水、防地质灾害、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消防(森林防火)等安全教育。

(七)体育教师对体育课从集中整队到活动过程结束负全部安全责任,要关注特殊体质学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八)认真落实12530安全提醒制度(即每节课下课前1分钟、每天放学前2分钟、每周末放假前5分钟、节假日放假前30分钟对学生做好安全提醒)。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师生、家长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九)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积极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通过多种渠道对学生进行防范校园欺凌的教育,不给校园欺凌者以可乘之机,将校园欺凌的苗头倾向控制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的保护学生的个人利益和人身安全,杜绝校园欺凌。

(十)高度关注有特殊体质、特殊疾病和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积极做好排查化解和心理疏导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心理健康问题做到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有效降低学生心理健康危机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学生安全行为准则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园。

(二)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不乘坐病、险和不具备营运资质的车辆上下学,严禁学生骑行电动车等交通工具上下学。

(三)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发现火警、火险要及时报告;严禁参与扑火等危险救援活动。

(四)严禁攀爬围墙、树木和建筑物。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遵守校规校纪,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倡导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校园新风尚,杜绝校园欺凌。

(六)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预防食物中毒及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和心理健康问题的,其自己或监护人必须告知班主任或相关的科任老师。

(八)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九)远离河道、沟渠、坝塘、水库等水域,做到防溺水“六不一会”: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遇到同伴溺水时避免手拉手盲目施救,会立即寻求成人帮助智慧救援、科学救援。

(十)充分认清网络负面影响的危害,不沉迷于网络,自觉抵制网络不良诱惑,培养正确网络道德观。


第四章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责任约谈和责任追究。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职工和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在学生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中违反规章制度,违反纪律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存在安全隐患或引发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所在中心小学、初级中学、县属各学校或县教育体育局实行责任约谈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约谈办法。对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校园安全事故或者三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校园安全事故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由县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发生学校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视情况可集体约谈班子成员),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形势,研究工作措施,对发生事故的学校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性质的谈话,以督促存在问题的整改。

(一)安全事故责任约谈一般由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约谈,也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主持开展约谈。

(二)约谈内容。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汇报,包括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善后情况以及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等,重点是采取的措施、责任落实等方面的内容。被约谈学校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

(三)约谈时间。约谈时间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待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四)约谈程序。约谈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学校,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材料等;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记录;约谈后,被约谈学校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教育体育局对照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约谈要求。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请假或委托他人参加。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责令进行书面检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主管机关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县教育体育局将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细则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法律法规、或对有关工作要求执行不到位,拖延执行、执行不力的;

2.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不健全,安全制度、安全人员不落实的,或虽有相关制度且明确了相关责任,但工作失控、失查,安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不按规定落实“一岗双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3.学校安全机制、制度不健全,未认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未按要求开展防地震、防暴恐、防溺水、防踩踏、道路交通、消防(森林防火)和防地质灾害等安全教育工作的;

4.安全工作督查不力,未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隐患排查台帐,对各级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却不及时整改的;

5.未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盘查制度,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方面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6.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未制定安全防范预案的;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物品管理、使用不当的;

7.未对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和心理问题学生开展排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8.因管理疏忽导致学校食堂、商店、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感染疾病或引发疫情的;对学校建筑物、悬挂物以及教育教学设施的配置、保管、修缮、维护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9.其他因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1.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物品管理、使用不当的,造成一般事故的;

2.校内学生集体活动安全防范预案措施不具体、分工不明确、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出现人为失误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3.学生校外集体活动不执行报批制度,活动方案操作性不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4.学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没有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不及时处理、上报,或处理不当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6.其他因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1.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化物品管理、使用不当的,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2.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或瞒报、漏报、谎报安全事故的;

3.学校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安全事故后,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阻碍事故调查的;

5.其他因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学校主要领导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活动或参与火灾扑救等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2.带领师生外出活动因组织和安全措施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

3.对传染性疾病的监控、预防不力,对发生疫情未在时限内上报而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

4.明知存有危房、危墙、危厕,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校园内发生学生群体(1人以上)伤亡事故的;

6.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谎报、迟报及不按规定内容上报的;

7.对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造成重大维稳事件和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8.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造成安全事故事态扩大的;

9.其他因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引发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九条  学校发生以下安全事故,实行校(园)安全考核“一票否决”制。学校校长、班子相关责任人年度内不得评优评先,并依据相关条款给予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理。一年内发生下列条款之一安全事故的,建议更换学校分管安全工作领导;连续两年内发生下列条款之一安全事故的,建议更换学校主要领导。

1.发生校舍倒塌、火灾及踩踏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2.发生群体性中毒事故的;

3.出现影响恶劣的重大安全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

4.发生教职工对学生进行性侵害案件的;

5.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学生伤残事件的;

6.因监管不力,发生聚集性传染疾病爆发的;

7.发生学校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的;

8.发生学校负主要责任的师生溺亡事故的;

9.发生学校负主要责任的学生出走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10.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追究责任人责任外,对学校当年度的综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惩罚,具体扣分办法参照《姚安县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程序。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由县教育体育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在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善后处理的同时介入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拟写调查报告,确定事故性质,根据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对责任学校和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所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或由县教育体育局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警告、记过处理的,由县教育体育局作出处理决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理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县教育体育局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二)县教育体育局干部职工对所挂包学校安全工作指导不力、督查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参照相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学校安全工作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为体现重责多得、责罚兼顾的原则,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特制定此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在当年年度履职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中,要注重涵盖安全管理人员,并考虑相应的安全岗位风险系数,向安全岗位管理人员适当倾斜。

第二十三条  对在安全管理中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示范性的学校,尤其获得国家、省、州等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县教育体育局将在当年度的综合考核千分制折算为百分制得分基础上分别给予10分、5分、3分奖励,每年县教育体育局组织专人对获得国家、省、州平安校园称号的学校开展年度复评,对复评认定合格的学校当年综合考核千分制折算为百分制得分基础上分别给予5分、2分、1分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亮点突出,连续三年内未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学校校长及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在外出深造、学习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