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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左门乡人民政府 | 访问量:6713 | 发布时间: 2020/5/29 10:22:13

各村委会、乡级各站所、各中心、院、校:

《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9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结合全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基本含义、安葬范围及对象

(一)基本含义

实施方案中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的公共墓地及其设施,包括规划建设为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等节地生态葬区域。

在左门乡行政区域内建立、管理、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案。革命烈士公墓、回民公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葬范围及对象

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服务,具体安葬范围由乡人民政府划定并报县民政局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安葬对象:

1、左门乡户籍地非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的亡故人员。

2、民政部门集中供养人员亡故后,属本乡户籍的回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非本乡户籍的可就近选择公益性公墓安葬。

3、“农转城”居民亡故后,转户前为左门乡户籍人员的可在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4、双方均是非经营性公墓安葬对象的,一方在2020年6月30日前亡故在公墓外安葬的,由各村进行统一登记并报乡民政办备案,另一方在2020年7月1日零时后亡故的,火化后骨灰可带回与配偶合葬,但不得另行装棺、另立坟头,也可选择进乡的公益性公墓安葬。

二、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及墓地管理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

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乡人民政府,具体责任人为乡人民政府乡长。

乡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力度,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乡民政办负责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审批工作;乡项目办、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公益性公墓收费价格制定的审核和备案。乡民宗、国土、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监督管理工作。

(二)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及墓地管理

1、公墓墓穴管理。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实行按从下到上、从左到右进行编号管理,乡管理部门凭安葬协议、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安葬时要按编号进行安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

进入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亡故人员骨灰,一律按照死亡时间先后顺序和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时间按墓位编号安葬,每排墓穴从左至右依次安葬,不可以任选一个墓穴进行优先安葬,当中不能有空墓穴。

夫妻双方都要选择单墓穴的,可向健在的配偶预留相连的下一个(或上一个)墓穴,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预留。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

(2)转让、炒买炒卖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3)不按照顺序号安葬。

(4)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规定不相符的其他设施。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公墓日常管理和维护。

公墓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墓管理,维护公墓秩序,进行墓区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保持墓区的幽美、肃穆和墓穴的完好、整洁。

公墓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贴心的服务。

公墓管理部门要设置消防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4、公墓管理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对墓穴情况、收费票据、购墓协议材料等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三、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

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不得从事营利活动,公墓公共部分基本建设资金主要由乡人民政府及上级补助资金构成。

公墓可由公墓管理部门向丧属收取墓穴费、材料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对于符合安葬条件的,只能收取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等。具体事项及相关要求由乡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

墓穴费指墓穴基础建设(含砖、水泥、沙石等)费用,墓材费指墓碑、底座、盖、地铺、水泥等费用,人工劳务费指墓材运送、刻字、安装等费用,维护管理费指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费用。墓区管理维护费以20年为一个周期。左门乡参照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最高限价3600,具体收费标准由左门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不得超过规定上限。后期运作中,乡人民政府可根据市场因素适当调整价格,但调整价格需在县最高限价下。

收费标准维护管理费20年一次性收取1000元为上限价格,基础建设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2000元为上限,每穴收费总价以3600元为上限。若增加装饰材料等服务,不得超过公墓建设标准规定,安装费用不变,石材及工艺必须统一,明码标价,按市场价格收取。

夫妻可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合墓。合墓墓穴价格不变,合葬时2个骨灰盒同时安葬的,不再另行收取费用;骨灰盒分2次安葬的,第二次安葬时的人工劳务费按500元收取。

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生态葬实行最高限价为1860元。

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由左门乡公墓管理部门向丧属一次性收取后,统一与提供墓材和人工劳务的企业结算。

财政供养人员亡故的,必须进经营性公墓安葬,其配偶属农村居民的,亡故后骨灰可选择跟随财政供养人员在经营性公墓安葬,也可选择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进入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按农村居民收费标准。

乡民政办为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要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并将收费项目需报县发改局审批,并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办公地点和墓地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免收有关费用的,也要在公示栏中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属于殡葬服务收费,实行专户管理,公墓管理人员及部门收费时,须出具规范的收费收据,并加盖收费单位公章。所收取费用只能用于管理人员工资支出、日常维护费用,节余资金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纪委监委、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林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收费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划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乡民政办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乡纪委视情况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左门乡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六、附则

国家规定的10个少数民族(即: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5月14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由乡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乡民政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左门乡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