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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法律顾问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5103 | 发布时间: 2018/1/4 17:20:13

各村委会、中心、站、所、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依法治国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按照《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姚办发【2016】20号)要求,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姚安县法律援助中心选聘一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太平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情况

陈永俊,男,汉族,现年39岁,现任太平司法所所长,姚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聘任为太平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任期

太平镇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任期为二年(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满可连续聘任。

三、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参与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对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与镇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四)参与镇人民政府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出法律意见;

(五)参与处理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受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等案件;

(七)对涉及镇人民政府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社会敏感事件的处置,提出法律意见;

(八)举办专题法治讲座,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九)办理镇人民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期间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镇人民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从事损害镇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七)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各村委会、镇级各部门要把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联系起来,既要借助法律顾问的力量,又要注重自身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 

各村委会、镇级各部门遇有法律问题,要按照以上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及时与法律顾问联系,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依法处理相关问题。

如法律顾问发生变动,另行通知。



太平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