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级各办公室、中心、站、所:
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光禄镇2019年突发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分解工作内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光禄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4 日
光禄镇2019年突发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地震应急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和《姚安县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镇近年来地震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我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立足预防破坏性地震,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制定、完善本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救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要按职责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建设工作。
第四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抢险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第五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和社会发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并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当地政府对震谣传及时给予平息和澄清。临震部门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一)在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发布或尚未发布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镇人民政府可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二)根据震情发展,预报区各级各部门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第三章 地震应急与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镇内及县内地邻区发生破坏性地震时,镇政府速将了解到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半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通知震区村委会,并提出实施应急反应预案的建议。
第八条 镇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由所在村委会按本地区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第九条 镇内发生5.0——5.9级、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所在并波及的村委会应急行动
1、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核实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
(二)镇人民政府根据震情、灾情,成立抗震救灾办公室,组织抗震救灾,主要工作:
1、立即召开会议,听取所在和波及的村委会及镇民政办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3、分管地震工作的镇政府领导率镇民政、城建、交通、水管站、中心校、卫生院、电信所等相关部门深入灾区调查灾情,帮助当地行政村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条 镇内发生6.0——6.9级、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亿元以上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情地震。
(一)所在并波及的村委会应急行动
1、所在并波及的村委会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核实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
(二)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所在和波及的村委会及镇民政办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镇级有关单位紧急行动,领导灾区开展抢险救灾,镇武装部迅速组织指挥民兵应急分队进入灾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3、迅速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县、州和省支援;
4、镇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率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震区领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安抚受灾群众;
5、按照国家、省、州、县的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举行关于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第十一条 镇内发生7.0级以上、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亿元以上的地震,为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简称特大破坏性地震)。
(一)所在并波及的村委会应急行动
1、所在并波及的村委会,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核实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报镇人民政府。
(二)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所在和波及的村委会及镇民政办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
2、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镇武装部组织指挥民兵应急分队进入灾区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3、迅速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4、镇人民政府和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立即率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5、镇级各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6、按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由镇人民政府举行震情和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国际社会援助,做好接受外援工作。
第十二条 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业工作组,按职责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第四章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地震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和县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镇实际,对震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4.4级以下地震一般不作宣传报道;4.5——4.9级地震视震情、灾情报道;
(二)5.0——5.9级地震视灾情作必要的宣传报道;
(三)6级以上地震镇级相关单位要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第五章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后恢复建设
第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都要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其中镇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灾害损失评估,在上级地震局的统一部署下完成,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恢复和建设规模。
第十五条 震区的村委会,要认真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镇内发生4.9级以下地震,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认真组织震后的恢复。
第十七条 镇内发生5.0级——5.9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在镇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3%以上,在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恢复建设经费除自筹外争取省、州、县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八条 镇内发生6.0——6.9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在镇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5%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5%以上的,在州、县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下,认真做好恢复建设工作,恢复建设经费除自筹外,申请国家、省、州、县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镇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在镇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2%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要求,在国家和省、州、县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完成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建设工作。恢复建设经费由国家及省、州、县补助和自筹解决。
第六章 地震应急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 抗震救灾工作要常抓不懈,有备无患,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各项应急条件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村(居)委会要配合县地震工作部门做好地震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信部门所要做好通讯条件保障工作计划,做好通讯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镇社会事务办、水务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单位要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镇武装部要统一协调民兵应急分队做好有关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训练。
第七章 救灾纪律
第二十五条 一切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仪器、物资和车辆,必须到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第二十六条 震情、灾情由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进入震区的各单位、各专业组,在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现场指挥部提交工作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离开现场。
第二十八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抢险工作中,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除上级规定外,我镇应允许外国专家到震区现场从事考察和救援活动,视具体情况决定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村委会应急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光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专业组织职责和工作内容)
附表:
光禄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专业组织职责和工作内容
序号 |
组织名称 |
负责人 |
组成部门 |
职责及工作内容 |
一 |
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
指挥长:镇长 副指挥长: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副镇长 |
国土所、社会事务办、财政所、水务服务中心、派出所、卫生院、供电所 |
1、研究、制定抗震救灾计划及对策措施。 2、动员、组织、协调、实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3、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定民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二 |
指挥部办公室 |
主任:副镇长一名;副主任:党政办主任一名; |
党政办、宣传、水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卫生院 |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经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向上级报告;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系。 2、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批示。 3、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4、组织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沟通上下及各方面的联系和信息反馈。 5、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编写、印发抗震救灾简报。 6、处理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三 |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 |
组长:镇长 副组长:纪委书记、副镇长、社会事务办主任、国土所所长 |
水务服务中心、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社会事务办 |
1、进行灾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调查、收集、汇总、速报灾情。 2、协助进行地震现场考察,调查核实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 3、协助和配合上级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及时向县政府、地震局上报调查、考察情况和评估结果。 |
四 |
后勤生活保障组 |
组长:党委组织委员 副组长:总务 |
党政办、财政所 |
1、负责上级领导及人员到震区的食宿及后勤相关问题的安排落实。 2、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使抗震救灾人员的居住及后勤相关问题随时妥善安排落实。 |
五 |
抢险救灾组 |
组长:镇人大主席;副组长:副镇长 |
镇全体干部职工;村委会人员 |
1、调派干部职工迅速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负责疏散灾民。 |
六 |
医疗卫生组 |
组长:分管 卫生副镇长; 副组长:卫生院院长、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站长; |
卫生院 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
1、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 2、抢救、转运的医治伤病员。 3、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4、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的医疗器械。 |
七 |
宣传报道组 |
组长:党委副书记;副组长:党委宣传委员 |
宣传、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服务中心 |
1、负责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平息地震谣传。 2、负责震情的宣传报道。 |
八 |
灾民转移安置组 |
组长:镇长 副组长:副镇长 |
各中心站所、各村委会 |
1、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灾区发放。 2、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3、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
九
|
生产自救组 |
组长:镇长;副组长:副镇长 |
镇级各站所、各村委会 |
组织震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