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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川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及建立设施农用地联合审批、巡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栋川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4569 | 发布时间: 2017/8/10 8:31:48

各村居委会、镇级机关站所:

按照《姚安县国土资源局 姚安县农业局关于转发<楚雄州国土资源局 楚雄州农业局转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姚国土资发〔2017〕7号)要求,为做好我镇农用地管理,规范设施农用地行为,现将有关要求及制度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界定范围如下: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菌种与菌包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地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清洗、分拣、榨汁、包装场所用地、小型冷库(保鲜储藏)、农资和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粮经产品保鲜和农资临时存放用地、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院、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产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二、严格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

(一)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设施用地原则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羊牛、养羊等大牲畜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粮食作物生产需要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规模30亩以上至500亩以下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设施农用地办理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和审核内容

(一)经营者申请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提出用地申请,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经村居委会初审,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组织选址踏勘并审定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按规定程序审查后备案。

(二)签订用地协议

经营者申请经初步审查后,与村居委会和村民小组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设施农用地备案时,应提交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和设施农用地复垦监管责任书。备案前,由经营者、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经营者承诺到期完成复垦,恢复土地原状等内容。由村民小组对生产设施用地加强跟踪管理,如经营者到期不复垦,由本村村民小组督促落实,确保耕地质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等内容,报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存档。设施农用地届满,由经营者自行复垦,由镇人民政府验收,报县国土、农业部门备案。

(三)用地备案

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公示工作,在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与建设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未经备案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备案材料要求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2、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3、经营者、村民小组、镇人民政府三方用地协议及公示证明材料(公示照片等);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复印件;

4、土地复垦承诺书和土地监管协议书;

5、公司营业执照、法人项目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经营者为农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栋川镇设施农用地联合审批、巡查制度

(一)为落实《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相关规定要求,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增加设施农用地选址的系统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项制度。

(二)国土、环保、林业、农业、水务、规划所6个站所在栋川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三)联合审批、巡查的主要任务:

1、栋川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规划所6个站所进行设施农用地的选址踏勘工作。

2、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规划所个站所应认真按照各自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相关规定进行选址踏勘工作。

3、对符合要求的设施农用地各相关部门应在《栋川镇设施农用地踏勘选址意见表》签署本部门意见及盖章。

4、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规划所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查处。

(四)由栋川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规划所6个站所对设施农用地经营者审批后是否按照协议及备案内容建设和经营进行全程监管,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发现任何违背协议及备案内容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并责令经营者限期自行纠正整改,对逾期未纠正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栋川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