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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12995 | 发布时间: 2017/5/12 18:25:51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姚政办通〔201731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姚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姚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8            

 

姚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降低地质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减少人员伤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姚安县人民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顶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地质灾害临灾险情,以及发生地质灾害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在不可预见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四)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五)地质灾害应急分为灾害应急和临灾应急两类。

    灾害应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临灾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六)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靠科学、协调配合的原则。

    (七)县、乡镇人民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在上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先期处置工作。

    (八)因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建设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主动参与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并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责任。

    二、地质灾害和临灾险情等级划分

(一)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个等级:

1.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的,为小型地质灾害。

2.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为中型地质灾害。

3.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为大型地质灾害。

    4.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个等级:

    1.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临灾险情。

2.受威胁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临灾险情。

    3.受威胁人数在500人(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临灾险情。

    4.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l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临灾险情。

三、分级负责

(一)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或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指挥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和抢险工作。县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二)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或出现中型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县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指挥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和抢险工作。县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三)县、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统一指挥地质灾害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2.收集和汇总灾情,按照灾害级别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3.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4.调动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救灾物资。

    6.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7.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

    (四)县、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同级政府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县政府办、县国土资源、民政、卫计、财政、发改、公安、武警、交通、住建、宣传、文体广电旅游、教育、水务、林业、农业、气象、地震、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配合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和建议,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民政部门:负责核查报告灾情,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的组织、调运、分发工作。

卫计部门:负责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收集上报灾区疫情监测信息。

    水务部门:负责做好灾区水利设施的安全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师生安全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及必要时的交通管制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灾区气象预警、预报,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

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帮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交通、电力、通讯、住建、宣传、文体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恢复灾区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畅通,公共设施安全、宣传报道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地进行。

    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四、地质灾害监测。灾情和险情报告

    (一)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队伍,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二)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值班人员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临灾险情报告,应当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迅速向同级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地质灾害隐患地区进行检查,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及时将气象预警通知到各有关乡镇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责任单位、监测人员。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要求,组织群众做好日常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临灾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或临灾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果断采取措施组织群众转移避险;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强制措施组织群众疏散避险。

    (六)鼓励群众积极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对及时提供地质灾害情况,或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报、谎报地质灾害情况。

    五、灾害应急

    (一)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的报告后,在未确定级别之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应采取如下措施:

    1.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2.划定危险区域,悬挂粘贴警示标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组织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

    4.组织人员对险情进行监测,防止灾情加重继续造成人员伤亡。

    5.做好转移避险群众的临时安置。

    6.紧急调配辖区内的救灾物资,安抚转移群众。

    7.核实灾情或险情,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二)经核实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或出现中型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采取如下应急抢险救灾行动: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灾情汇报,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3.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

    4.迅速调配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

    5.迅速向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县、乡镇各级民政、财政、金融、发改、粮食、供销、卫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应急资金、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的筹集、储备和管理纳入本级《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保障系统,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

    (二)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抢修被损坏的公路、桥梁及通讯设施,保证灾区主要干线道路、通讯畅通,确保救灾设备、物资的运送。必要时,由县、乡镇人民政府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

    (三)在地质灾害发生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内,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因抢险救灾需要,灾区人民政府可以临时调用单位、个人的物资、设备或者临时占用房屋、土地,但事后应当归还,无法归还或损坏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五)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水务、交通和地质勘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地质专家对地质灾害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进一步扩大。

    (六)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临灾险情出现或灾情发生时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七)参加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动。

    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将追究责任,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善后处置

    (一)应急抢险工作结束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应组织救援队伍和当地群众,对灾区群众财物进行清理转移,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

    (二)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移避险群众的正常生活。同时,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中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的补助和抚恤工作。

    (三)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当地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工作。

(四)根据地质专家应急调查意见,对有条件治理的,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向州、省申请立项勘察和设计,尽快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工程治理;对无条件治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规划选址,申请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尽快恢复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  

(五)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立项勘察、设计、项目申报,以及群众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地质勘察工作。

    八、附则

    (一)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由现场指挥部安排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修改制定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县级有关部门。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姚安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