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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窗口服务指南
来源: 姚安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 | 访问量:4386 | 发布时间: 2016/3/15 8:49:32
姚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窗口服务指南
索引号:532325-006889-20160219-0002       发布时间:2016-02-29 09:37:48   [ 打印 ] [ 关闭 ]

姚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窗口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

申请对象: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申请条件:1.在一个年度以内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2.大修自住住房的;3.工作调动、出境定居的;4.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离退休的;6.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8.房租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9.患危重疾病的;10.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毁、损害需重建修复的;1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的;1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支付学杂费的;13、支付物业费的。

申报程序:1.申请人填写《楚雄州职工申请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所在单位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2.申请人将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州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3.窗口受理、审核,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4.窗口开具住房公积金支付款凭证,通知申请人签字确认;5.申请人到受托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转账手续。

申报材料:

一、共同材料:《楚雄州职工申请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二、分类材料:1.购新房: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发票;2.购二手房:房屋交易合同、完税发票;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土地使用证或“楚雄州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云南省村镇建设许可证;4.大修住房:大修住房鉴定书、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所有证;5.购拍卖房:自住房屋拍卖确认书、付款发票、完税发票;6.拆迁安置:拆迁安置协议书、购房发票;7.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由指定机构提供的签证翻译证件;户口迁出本州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调令;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9.离退休:离退休证;10.偿还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表、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须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发票;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医院死亡鉴定通知书、宣告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死亡户籍证明(任意出具一种即可);12.房租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发票、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13.患危重疾病的:医院诊断证明、省市医保住院病员医疗费用结算单、云南省医疗单位住院医疗收费收据。14.遭受自然灾害需重建和修复受损房屋:县市级(含)以上民政局、武警消防支(中)队出具的受灾简要情况说明;其余材料依照翻建、大修住房规定执行。15.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困难:县市级(含)以上民政局审批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16、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付子女学杂费:县市级(含)以上民政局审批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大学录取通知书、交费通知。17、支付物业费:提供审批表(单位盖章)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承诺时限:3

    注:材料齐备的当场办结。材料不齐备的,当场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待申请人补齐或重新提交材料的在3日内办结。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楚雄州行政区域内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4.家庭此前累计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在二次以内,情况属实且在付款期内;5.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由有按揭合作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住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6.购买新房并已订立《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已付清30%(首次购房)或60%(二次购房)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自建住房已取得自建自住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程序:1.申请人填写《楚雄州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审批表》,所在单位及建售房单位签署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2.申请人将《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州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3.窗口信贷员受理、初审后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审核;4.信贷科审核后提交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贷小组会议审批(材料不全告知申请人);5.窗口首席代表审批盖章,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取件(以上环节15日内办结);6.申请人携相关材料到受托银行网点办理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

一、共同材料:1.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2份;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2(集体户口由派出所出具)3.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4.申请人及配偶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各自单位出具);5.《楚雄州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建售房单位、职工工作单位意见需签字盖章;6.个人信用报告原件2份(由受托银行出具);7.借款人家庭实有住房套数诚信保证原件2份;

二、购买新房:1.《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2.首付款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2份;3.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原件2份(“按揭”贷款由开发商为客户出具“担保承诺书”);三、购买二手房:1.《房屋买卖交易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2.完税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2份;3.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原件2份;四、自建住房:1.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3.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原件2份。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注:一、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利率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还款方式:1.贷款年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按季付息或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2.贷款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三、担保和抵押: 1.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时,所抵押房屋须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2.以所购期房为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须提供由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承诺书”;3.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由借款人依法持有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作为贷款质押物时,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有价证券票面价值的80%。

 

 

事项名称: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

申请条件: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申报程序:1.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附书面申请,报州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2.窗口受理、初审后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领导,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3.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4.窗口通知申请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申报材料: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书面申请;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

承诺时限:60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缴存

申请条件: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申报程序:一、新开户及比例变更:1.申请单位提交证明材料到州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2.窗口受理审核后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3.返回窗口,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内开设新单位账户;4.由窗口通知申请单位缴款到指定账户。

二、正常缴存:1.缴存单位提交汇缴变更清册到州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2.窗口受理并审核;3.单位缴款到指定账户。

三、缴存信息变更:1.缴存单位提交缴存信息变更申请到州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2.窗口受理变更业务。

申报材料:1.开户审批:《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执行时间审批表》一式二份、书面开户申请1份、单位设立的文件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劳动保障执法年度审验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正常缴存:《楚雄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3.缴存比例变更:《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执行时间审批表》一式二份及变更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1份。4.缴存信息变更:《楚雄州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信息修改申请表》1份。

    注:一、缴存比例:(一)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目前楚雄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缴存比例一经确定,各单位不能擅自改变。(二)企业、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自身的经济效益,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在规定的5%—12%缴存比例内核定。缴存比例发生变动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二、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为准,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州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

三、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缴存相关规定:(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二)单位录用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姚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电话:5723799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投诉电话:3369355   3369366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楚雄州姚安县姚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发布人:姚安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