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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口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来源: 姚安县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 访问量:1361 | 发布时间: 2021/1/20 15:18:35

第一条  为规范我乡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对个人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0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10000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  

(三)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的;  

(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