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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地震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来源: 姚安县地震局 | 访问量:2027 | 发布时间: 2020/11/24 10:30:57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县委、县政府、县司法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三项制度”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姚安县地震局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通过办公场所、互联网媒体等载体,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依据、运行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按照县委、县政府、县法制办要求要在本部门网站主动公布上述执法信息和清单。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携带并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3.推动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公布行政执法决定,结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要求,向信用黑龙江推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上级通知、文件关于事后公示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我局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探索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媒体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把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卷制作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2.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行政强制、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执法记录方式。
  4.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我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落实审核主体。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
  2.确定审核范围。

(1)法制审核的范围。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①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②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③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④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2) 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

(1)法制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①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②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⑤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⑥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⑦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上述情况的有关材料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2)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

(1)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责任。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3) 法制审核机构的责任。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4)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