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2021051415335353512103 |
2021051115394553519403 |
2021051012022153512203 |
2021051111143853399403 |
姚卫公罚〔2021〕2号 |
202107061611115351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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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县木署小学 |
姚安县石河小学 |
姚安县新民小学 |
姚安县稗子田小学 |
姚安顺和客栈 |
张仕林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刘家义 |
刘家义 |
刘家义 |
刘家义 |
冉宏 |
张仕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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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案由) |
姚安县木署小学学校卫生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
姚安县石河小学教室照明灯及课桌椅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
姚安县新民小学教室照明灯及课桌椅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
姚安县稗子田小学教室课桌椅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
姚安顺和客栈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的公共场所经营案 |
张仕林非医师行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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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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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警告 |
警告 |
警告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
罚款人民币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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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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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