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姚卫公罚〔2021〕15号 |
姚卫公罚〔2021〕19号 |
姚卫公罚〔2021〕20号 |
姚卫公罚〔2021〕21号 |
202109220957555351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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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县张永前金龟湾宾馆 |
姚安县刘振东宝城宾馆 |
姚安县柳韵发廊 |
姚安县淑珍永安旅社 |
楚雄禾瑞康复医院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张永前 |
刘振东 |
刘翠菊 |
朱淑珍 |
刘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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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姚安县张永前金龟湾宾馆经营者提供给顾客的用品用具经检测不符合GB37488-2019标准案 |
姚安县刘振东宝城宾馆提供给顾客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面盆经检测不符合GB37488-2019标准案 |
姚安县柳韵发廊提供给顾客顾客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梳子经检测不符合GB37488-2019标准案 |
姚安县淑珍永安旅社提供给顾客顾客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床单经检测不符合GB37488-2019标准案 |
楚雄禾瑞康复医院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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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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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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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