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姚卫公罚〔2021〕4号 |
姚卫公罚〔2021〕6号 |
姚卫公罚〔2021〕5号 |
姚卫传罚〔2021〕2号 |
姚卫公罚〔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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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王其珍美容店 |
姚安县舒馨足浴 |
姚安县雪苑美容美体中心 |
姚安县妇幼保健院 |
姚安县星造型理发店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王其珍 |
李永芬 |
袁海溱 |
李桃 |
许宗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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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
姚安王其珍美容店提供给顾客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面膜勺、面膜碗经检测不符合GB37488-2019标准案 |
姚安县舒馨足浴经营者提供给顾客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毛巾经检测不符合GB37488-2019标准案 |
姚安县雪苑美容美体中心提供给顾客使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经检测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标准案 |
姚安县妇幼保健院排放的污水未达到预排放标准及注射室操作台面经检测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
姚安县星造型理发店经营者提供给顾客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梳子经检测不符合GB37488-2019标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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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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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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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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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