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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3134 | 发布时间: 2021/1/22 8:56:43

单位: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0年12月24日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6

姚农(种子)罚〔2020〕1号

 

经营假种子案

姚安县陈家xx大桥蔬菜种苗城区经营部

陈xx

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玉米品种真实性依照NY/T1432-2014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检测,并与农业部征集的该玉米种子标准样品比较,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32,判定该样品与标注品种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认定该批种子为假种子。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缴纳罚没款

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6日

 

7

 姚农(农药)罚〔2020〕4号

经营劣质农药案

姚安县x源农资经营部

董xx

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站”检测,当事人经营的浙江斯佩斯植保有限公司2020年4月18日生产的“40%菌核净可湿性粉剂”(农药登记证号PD86108-2,规格为100克/袋,有效期2年)农药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为40%菌核净,检验结果菌核净含量为13.0%,所检样品质量不合格。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经营的剩余农药、缴纳罚没款

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1日

 

8

姚农(农药)罚[2020]5号

经营假农药案

姚安县高xx农资经营部

 

高xx

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站”检测,当事人经营的浙江斯佩斯植保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生产的“40%菌核净可湿性粉剂”(农药登记证号PD86108-2,规格为100克/袋,有效期2年)农药产品,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为“40%菌核净”,检验结果“菌核净”含量未检出。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第三项“农药所含有效成分与农药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认定该农药产品为假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所得足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二)“经营假农药;”

没收违法经营的剩余农药、缴纳罚没款

15日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4日

 

9

姚动监(检疫)罚[2020] 1号

刘学义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刘xx

刘xx

刘学义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罚款49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缴纳罚没款

15日

姚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9月3日

履行

10

姚动监(检疫)罚[2020] 2号

李福平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李xx

李xx

李福平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罚款3828.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缴纳罚没款

15日

姚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20年9月3日

履行

        注: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0件。其中种子1件,农药5件,肥料1件;检疫2件,防疫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