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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姚住建行处决字〔2019〕第1号
来源: 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访问量:2383 | 发布时间: 2019/11/19 16:41:54

单位名称: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住所地:宣威市双龙街道文化路文华家园

法定代表人:张庆芳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1***10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53038***6

经调查,2016年7月22日、2017年2月9日,你公司在姚安县光禄镇小邑村委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姚安县左门乡2016年新增债券行政村整村推进建设项目投标中,使用了公司楚雄办事处张云照片,修改套用项目经理陶先聪建造师证、身份证,涉嫌伪造建造师证、身份证,并中标。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姚安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投标企业的合法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情节严重。姚安县光禄镇小邑村委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标金额为49.4万元,姚安县左门乡2016年新增债券行政村整村推进建设项目中标金额为115.27万元,2个项目合计164.67万元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详见《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办匿名举报信的通知》文件及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询问笔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处你公司中标价5‰即8233.5元的罚款,其中姚安县光禄镇小邑村委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标金额为49.4万元,项目中标价5‰即2470元的罚款(49.4万元×5‰=2470元);姚安县左门乡2016年新增债券行政村整村推进建设项目:中标价为115.27万元,项目中标价5‰即5763.5元的罚款(115.27万元×5‰=5763.5元)。  

二、取消你公司一年内参加姚安县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4日



行政执法机关地址: 姚安县栋川镇环城南路65号

联系人:王艳     邮 编:675300      电话:0878-5711952


注: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