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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关于2021年8月25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来源: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 访问量:2556 | 发布时间: 2021/8/25 17:33:4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8月2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8月25日-2021年8月29日(28-29日周末不休息,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878-5721727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公室、传真)

0878-5721086  (楚雄州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行政审批股)

0878-5716020  (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邮 编:6753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姚环许准〔2021〕2号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你单位于2021年8月14日提出对《楚雄州姚安县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楚雄硕利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以及《报告表》受理、审查公示无反馈意见情况,批复如下: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姚安县人民医院内自建的污水处理站旁),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2万元)。项目占地面积203.44m2,拟新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站1座,配置专业收集转运车辆4台,以及配套建设停车、洗车间等。设计建设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能力为2吨/天,负责对姚安县境内所有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和转运。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间的环保措施。施工扬尘采用洒水方式进行降尘,确保扬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废水经简易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通过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带隔声、消声的设备,以及运输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措施,施工期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建筑垃圾、多余的土石方运至建设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堆存;施工人员生活废水和垃圾依托医院原有设施进行处置。

(二)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项目设备和场地清洗废水、生活污水达标排放。运营期医疗废物暂存间地面冲洗水、车辆清洗水以及员工洗手废水经沉淀消毒后排入姚安县人民医院已建的污水处理站(360m3/d)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限值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姚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员工生活污水依托医院原有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姚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蜻蛉河。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医疗废物转出后及时消毒杀菌、冲洗;废水沉淀池、污水处理站加盖密封,确保周边大气污染物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范围内。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规范装卸减小噪声对项目周边的环境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五)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属于危险废物,须消毒、脱水达到外运要求后密闭封装暂存于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站,最终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一是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安全警示标志。二是严格遵守危废转运相关规定,建立危废转移台账。三是及时办理变更排污许可证。四是及时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备。

二、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营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四、按规定支持和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