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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来源: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 访问量:1508 | 发布时间: 2021/1/28 17:10:1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楚雄州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9〕23号)和《关于印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楚环发〔2020〕3号)等规定,结合姚安县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主要包括:

(一)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二)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查封、扣押,代履行等行政强制事项;

(三)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经过听证的事项;

(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五)当事人因环境污染、生态修复等问题产生争议,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事项;

(六)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以政府名义作出的,承办案件的部门或者组织在报政府审批前,应当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附承办部门或者组织所属法制机构的法制初审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行政执法机关名义作出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本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法制机构审核后,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六条 执法机构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四)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主要对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八)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一份存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法制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回复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办案期限内。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