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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关于2020年6月23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来源: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 访问量:4169 | 发布时间: 2020/6/23 17:36:0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0年6月23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0年6月23日-2020年6月30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878-5721727  (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公室、传真)

0878-6082116  (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行政审批股)

0878-5716020  (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南段;邮 编:6753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姚环许准〔2020〕8号

姚安县昊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6月11日提出对《姚安县昊泰页岩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云南善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批复如下: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川镇海子心村王官冲组,总投资13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40万元)。姚安县昊泰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经法院判决接手姚安百亿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并通过改扩建百亿公司原页岩砖厂的设施完成转型升级。本项目改扩建内容主要包括对原“一烘一烧”的隧道窑、生活设施进行改造、修缮,并新建隧道窑废气治理设施,破碎工艺废气治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生活污水收集池,配置洒水车等环保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矿区面积0.0105km2(未发生变化);页岩矿露天开采规模由原来1.65万吨/年扩大至5万吨/年;页岩砖生产规模由原3000万块/年扩大至6000万块/年。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开采区、物料混合区、进场道路经常洒水降尘;车辆进行覆盖运输、限速限载;厂区西南面、南面种植乔木或竹子形成绿化带隔离降尘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隧道窑需进行封闭,并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设施,经处理后的燃烧烟气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1#)向高空排放;原料破碎/筛分车间实行半封闭,破碎、筛分工艺设置集气罩、安装布袋除尘设施,粉尘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2#)向高空排放。2个排气筒外排废气须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须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标准。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区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收集池(2座,有效容积均不小于1m3/座)收集后用于项目制砖工艺,不外排;项目隧道窑废气脱硫塔废水通过沉淀池(2座,总有效容积为40m3)处理后返回脱硫塔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通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并加强综合利用。机械设备检修后的废机油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煤灰渣、废砖、废砖坯和脱硫除尘固废回用作制砖原料;生活垃圾收集后并入当地垃圾集中处置;旱厕粪便定期清掏作为农家肥。

(五)加强施工管理,认真落实施工期间的环保措施。加强洒水降尘、道路清扫、封闭运输等措施减缓施工的粉尘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减少噪声影响;建筑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后及时清运。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委托监理单位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理,确保环保设施符合有关要求。

(六)生态环境影响:矿山采取边开采边恢复采空区植被的方法,通过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恢复植被措施,合理的搭配不同种类的土著植物,进行覆土恢复植被。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

二、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初步核定为:有组织废气SO2排放量为77.36t/a、NOx排放量为51.58t/a。

三、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营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

五、按规定支持和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姚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