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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裁决事项清单梳理情况公告
来源: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 访问量:3835 | 发布时间: 2020/5/8 8:39:56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梳理行政裁决事项的通知》(〔2020〕098号)及中共姚安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文件通知要求,我局指派专人对县自然资源局本级行政裁决职权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经汇总,我局共有行政裁决事项职权3项,现将各行政裁决事项职权目录公告如下:

序号

行政裁决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实施主体

承办单位

1

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问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 ,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部门规章】《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 ,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 、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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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 ,任何 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 部门规章】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 (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 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 ,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 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 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 他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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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调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 、使用权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 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 ,任何一万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 ,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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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