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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工伤认定公示(2021)第17号
来源: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量:513 | 发布时间: 2021/10/14 9:28:55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规定,现将赤支日等14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赤支日,男,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农民工。2021年8月2日21:00左右,在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一工区梅家山隧道左洞上道立架,立架立好后进行焊接工作时被上方突然掉落的石头砸到头部及手,导致其从台车上摔了下来,造成头面部及四肢等处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二、王义发,男,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农民工。2021年8月2日5:30左右,在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一工区梅家山隧道右洞上道开挖,打好孔后在收钻机的时候摔倒造成胸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於成贵,男,福建东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农民工。2021年8月14日14:23左右,在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二工区大白路隧道进口左幅桩号Z2K184+140.3段进行喷浆工作时,Z2K184+136段突然塌方,於成贵被埋造成全身多处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四、吉史惹古,男,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农民工。2021年8月15日16:30左右,在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一工区梅家山隧道右洞车行洞进行初支立架时,隧道拱顶坍塌,掉下来的石头砸在了身上,造成全身多处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五、徐长国,男,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农民工。2021年8月15日16:30左右,在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一工区梅家山隧道右洞车行洞进行初支立架时,隧道拱顶坍塌,掉下来的石头砸在了身上,造成头面部及双下肢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六、施昌祥,男,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农民工。2021年8月15日16:30左右,在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一工区梅家山隧道右洞车行洞进行初支立架时,隧道拱顶坍塌,掉下来的石头砸在了身上,造成右肩部、右大腿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七、张海江,男,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农民工。2021年8月15日16:30左右,在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一工区梅家山隧道右洞车行洞进行初支立架时,隧道拱顶坍塌,掉下来的石头砸在了身上,造成腰背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八、刘泽春,男,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农民工。2021年8月15日16:30左右,在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一工区梅家山隧道右洞车行洞进行初支立架时,隧道拱顶坍塌,掉下来的石头砸在了身上,造成腰背部、右踝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九、李子胜,男,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农民工。2021年8月28日23:30左右,在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一工区梅家山隧道右洞打好炮眼去装炸药时,被拱顶上方突然掉落的石头砸到身上,造成胸腹部及双下肢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十、孙海耀,男,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姚安县分公司员工。2021年8月18日18:00左右,按公司的派工通知自已驾驶摩托车到龙岗村郑家组郑家龙户维修数字电视,当行至西普路段水闸处时因摩托车打滑摔倒,造成头面部、双手、左小腿、左踝部等处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十一、杨家龙,男,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民工。2021年9月6日16:10左右,在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三工区姚安互通主线大桥梁场安装预制T梁模板,龙门吊转运模板时挂到T梁钢筋笼,导致钢筋笼倒下压到身上造成全身多处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十二、谢继成,男, 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农民工。2021年9月2日14:20左右,在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一工区梅家山隧道右洞喷浆时,突然断面塌方,掉下来的石头打在了身上造成全身多处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十三、沙布仁,男, 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农民工。2021年8月30日4:00左右,在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一工区梅家山隧道钢筋加工房吊拱架,在烧断拱架的时候拱架砸在脚上造成右足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十四、吉伙补三,男,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农民工。2021年9月8日5:00左右,在云南楚大高速公路扩容工程ZCB3-TJ1合同段一工区梅家山隧道右洞立架时,从作业台车二架上摔到地面上造成颈部、胸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公示时间5天,从2021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止,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或举报,请在公示期间内向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邮编:675300,联系电话:0878-6015016。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