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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量:1754 | 发布时间: 2020/12/24 10:27:26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范围(对象) 抽查标准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内容 备注
1 劳动保障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 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73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77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60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第1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地方规章:《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姚安县用人
单位
按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进行 现场检查 5%
每季度
1
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牵头,局有关股室、中心参加
2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规责》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四项规定(暂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05177号 。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姚安县用人
单位
按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规则进行 现场检查 20%
每季度
1
对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牵头,局有关股室中心参加
3 社会保险缴费稽核和待遇稽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7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社会保险稽核的内部统筹协调机构或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险种经办机构开展统一的稽核工作,杜绝和避免多头稽核和重复稽核的情况发生,保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姚安县用人
单位
按社会保险稽核暂行办法进行 现场检查 5%
每年
1
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牵头,局有关股室中心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