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全称 |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办公地址 |
姚安县栋川镇府前街18号 |
邮编 |
675300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
执法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
执法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
|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
||
主要执法依据 |
一、行政处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行政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三、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
||
部门(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备注 |
|
填表说明:
1.执法职权类型按照本单位实际行使的行政执法权类别填写,没有的在备注栏填无。有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执法职权类型的,写明实际执法类型名称。
2.执法依据应当根据执法职权类型,分别填写相关依据。依据应当为规章以上的依据,列明至少一项依据名称和具体条款内容。
3.行政执法机关有所属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应当分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