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楚雄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适中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受理机构
名称:适中乡人民政府
地址:适中乡适中街1号(适中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8-5847182
邮政编码:675304
电子邮箱:sz_dzb@163.com
传真号码:0878-5847182
监督电话:0878-5847182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二、申请方式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填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信件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邮寄至工作机构。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工作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传真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传真至工作机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互联网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发送至工作机构公布的专用电子邮箱,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工作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向公开主体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工作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登录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下载打印后如实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工作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申请人应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能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二)受理
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登记和初审;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工作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工作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按照规定时限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工作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工作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三)审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合规性和保密审查处理。合规性和保密审查通过的,可直接向申请人公开;公开主体合规性和保密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单位联合审查或需要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应协调有关单位或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申请人公开,未通过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不予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工作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工作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工作机构不予公开。工作机构认为
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办理时限
1.当面申请。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工作机构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信件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传真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互联网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五)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