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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关于对一部手机治理通部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事项交办处办单位意见的报告
来源: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 访问量:21393 | 发布时间: 2020/6/28 16:40:12

姚安县党建引领一部手机治理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更好的依法依规做好我县党建引领一部手机治理通交办群众举报事项办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部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事项交办处办单位意见报告如下:

一、环境噪声问题

(一)以下事项,交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理

1.工业噪声;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建筑施工作业;

4.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排放;

5.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2.《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

3.《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姚安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姚办发〔2017〕4号);

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6〕45 号)。

(二)机动车行驶影响居民生活问题,建议交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按照各自职责办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三款;

2.《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三)以下事项,建议交由姚安县公安局办理

1.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

2.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4.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

5.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

6.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

7.商业社会生活噪音。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4.《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姚安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姚办发〔2017〕4号);

5.《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6〕45 号)。

二、大气污染环境问题

(一)以下事项,交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理

1.燃煤等能源使用产生的大气污染问题;

2.工业企业物料堆存、排放等产生的大气污染问题;

3.重污染天气应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姚安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姚办发〔2017〕4号);

3.《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6〕45 号)。

(二)以下事项,建议交由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

1.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问题;

2.城区道路遗撒、泄露、车辆带泥行驶扬尘污染问题;

3.城市规划区生活垃圾焚烧问题;

4.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问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2.《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

3.《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姚安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姚办发〔2017〕4号);

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6〕45 号)。

(三)机动车行驶、苫盖运输产生的大气污染问题,建议交由姚安县交通运输局办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2.《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姚安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姚办发〔2017〕4号);

3.《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6〕45 号)。

(四)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问题,建议交由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姚安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姚办发〔2017〕4号);

3.《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6〕45 号)。

(五)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问题,建议交由姚安县农业和农村局办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姚安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姚办发〔2017〕4号);

3.《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6〕45 号)。

三、水环境污染问题

(一)以下事项,交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理

1.工业企业水排放污染问题;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污染问题;

3.水污染事件处置。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姚安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姚办发〔2017〕4号);

3.《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6〕45 号)。

(二)城镇生活污水问题,建议交由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4.《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姚安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姚办发〔2017〕4号);

5.《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6〕45 号)。

四、固体废物污染问题

(一)以下事项,交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办理

1.工业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县城规划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厨余垃圾问题,建议交由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城市规划区外生活垃圾建议交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属地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九条;

2.《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3.《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姚安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姚办发〔2017〕4号);

4.《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6〕45 号)。

五、其他事项

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规模畜禽养殖场处办意见交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办理;规模以下养殖场建议交由县农业和农村局、属地人民政府办理。

法律依据: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

3.《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姚政规〔2018〕1号);

4.《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姚安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姚办发〔2017〕4号);

5.《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6〕45 号)。

此报告。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