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内容 |
1 | 姚环罚[2017]5号 |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姚安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保顶山风电场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 陈继林 |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立即停止试运行,于2017年11月30日前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在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 2、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
2 | 姚环罚[2017]6号 |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姚安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三道箐风电场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 陈继林 |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立即停止试运行,于2017年11月30日前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在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 2、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
3 | 姚环罚[2017]7号 | 姚安县官屯乡干冲箐石场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 龚建波 |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立即停止试运行,于2017年11月30日前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在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 2、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
4 | 姚环罚[2017]8号 | 姚安县曹向阳张家山洗砂场涉嫌“新建洗砂设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和“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环境违法案 | 曹向阳 | 新建洗砂设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项目获得环保部门验收许可后方可恢复生产,车辆场外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覆盖措施,防治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2、立即拆除洗砂系统相关设备; 3、处罚罚款人民币7万元。 |
5 | 姚环罚[2017]9号 | 姚安县栋川镇地角村赤云庄偰家山砂场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 周恩寿 |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立即停止试运行,于2017年11月30日前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在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后才能进行生产; 2、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
6 | 姚环罚[2017]10号 | 姚安县荣爵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 曾荣 |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责令12月底以前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
7 | 姚环罚[2017]11号 | 姚安县建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 曹建波 |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责令立即停止试运行,于12月底以前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在取得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后才能进行生产; 2、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
8 | 姚环罚[2017]12号 | 楚雄中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 陈铭 |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责令立即停止试运行,于12月底以前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在取得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后才能进行生产; 2、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
9 | 姚环罚[2017]13号 | 楚雄中牧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 陈威 |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责令立即停止试运行,于12月底以前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在取得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后才能进行生产; 2、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