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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 姚安县环境保护局 | 访问量:2488 | 发布时间: 2017/12/14 10:26:58
             姚安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内容
1 姚环罚[2017]5号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姚安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保顶山风电场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陈继林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立即停止试运行,于2017年11月30日前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在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
2、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2 姚环罚[2017]6号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姚安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三道箐风电场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陈继林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立即停止试运行,于2017年11月30日前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在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
2、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3 姚环罚[2017]7号 姚安县官屯乡干冲箐石场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龚建波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立即停止试运行,于2017年11月30日前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在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
2、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4 姚环罚[2017]8号 姚安县曹向阳张家山洗砂场涉嫌“新建洗砂设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和“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环境违法案 曹向阳 新建洗砂设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项目获得环保部门验收许可后方可恢复生产,车辆场外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覆盖措施,防治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2、立即拆除洗砂系统相关设备;                        3、处罚罚款人民币7万元。
5 姚环罚[2017]9号 姚安县栋川镇地角村赤云庄家山砂场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周恩寿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立即停止试运行,于2017年11月30日前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在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后才能进行生产;
2、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6 姚环罚[2017]10号 姚安县荣爵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曾荣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责令12月底以前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7 姚环罚[2017]11号 姚安县建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曹建波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责令立即停止试运行,于12月底以前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在取得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后才能进行生产;        2、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8 姚环罚[2017]12号 楚雄中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陈铭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责令立即停止试运行,于12月底以前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在取得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后才能进行生产;        2、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9 姚环罚[2017]13号 楚雄中牧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试运行超期”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环境违法案 陈威 项目试运行超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责令立即停止试运行,于12月底以前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在取得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后才能进行生产;        2、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