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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环境保护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姚安县环境保护局 | 访问量:2269 | 发布时间: 2017/12/14 10:24:25
姚安县环境保护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范围 抽查标准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排污单位及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县环保局 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 1、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53号;   2、楚雄州环保局关于贯彻《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1、国控企业30%;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30%;    3、一般排污单位1:10(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50%。 1、国控企业每月一次;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每季度一次;  3、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一次;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每季度一次。 现场监察 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及制度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和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等
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部门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四条第一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县环保局 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 1、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53号;   2、楚雄州环保局关于贯彻《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1、国控企业30%;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30%;    3、一般排污单位1:10(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50%。 1、国控企业每月一次;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每季度一次;  3、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一次;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每季度一次。 现场监察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环保手续及制度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和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情况
3 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六条第三款: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第八款: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
县环保局 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自然保护区 1、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53号;   2、楚雄州环保局关于贯彻《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1、国控企业30%;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30%;    3、一般排污单位1:10(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50%。 1、国控企业每月一次;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每季度一次;  3、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一次;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每季度一次。 现场监察 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4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环境影响跟踪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县环保局 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 1、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53号;   2、楚雄州环保局关于贯彻《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1、国控企业30%;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30%;    3、一般排污单位1:10(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50%。 1、国控企业每月一次;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每季度一次;  3、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一次;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每季度一次。 现场监察 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及制度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和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
5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
县环保局 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 1、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53号;   2、楚雄州环保局关于贯彻《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1、国控企业30%;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30%;    3、一般排污单位1:10(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50%。 1、国控企业每月一次;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每季度一次;  3、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一次;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每季度一次。 现场监察 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及制度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和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
6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 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 1、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53号;   2、楚雄州环保局关于贯彻《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1、国控企业30%;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30%;    3、一般排污单位1:10(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50%。 1、国控企业每月一次;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每季度一次;  3、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一次;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每季度一次。 现场监察 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及制度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和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
7 污染减排项目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县环保局 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 1、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53号;   2、楚雄州环保局关于贯彻《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1、国控企业30%;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30%;    3、一般排污单位1:10(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50%。 1、国控企业每月一次;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每季度一次;  3、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一次;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每季度一次。 现场监察 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及制度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和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
8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第一款: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的运行情况。
县环保局 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 1、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53号;   2、楚雄州环保局关于贯彻《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1、国控企业30%;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30%;    3、一般排污单位1:10(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50%。 1、国控企业每月一次;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每季度一次;  3、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一次;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每季度一次。 现场监察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危废许可证办理情况
9 排污单位现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县环保局 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 1、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6]53号;   2、楚雄州环保局关于贯彻《云南省污染源日常监察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1、国控企业30%;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30%;    3、一般排污单位1:10(在编在岗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50%。 1、国控企业每月一次;      2、州级重点监管企业及县本级确定的重点企业每季度一次;  3、一般排污单位每年一次;  4、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每季度一次。 现场监察 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及制度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和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排污费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