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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办事指南
来源: 县安监局 | 访问量:1534 | 发布时间: 2017/7/17 9:22:13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备案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持有安全资格证的

(3)未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办理依据

(一)法规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二)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 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 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理)的法定条件

      1.新办、延期的易制毒经营许可证的准予许可条件:

1)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3)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5)相关申请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资料(复印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说明,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等证明材料;

6)增加许可品种和数量的提交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的证明材料;

7)属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变更意见。

3.补正予以批准的条件: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申请单位应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物、刊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3)属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变更意见。

4.依申请注销

申请单位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并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二)不批准(办理)的法定情形

1.新办、延期和增加许可范围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规定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2.依申请变更不予许可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3.补正不予批准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证件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的不得申请补办。

4.依申请注销不予批准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申请材料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新办

到期

复查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

1

 

 

 

 

3

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办理结果,对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许可证,证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不许可的单位,下发《不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送达方式: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直接到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六)公开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

七、咨询方式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5716024;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

网络查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八、监督方式

窗口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

电话投诉: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股,电话:0878-5718089。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17号;邮政编码:675300。

九、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第三类备案证明颁发)许可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备案申请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