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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南
来源: 县安监局 | 访问量:1625 | 发布时间: 2017/5/19 16:34:30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2)选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工艺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和拟建地址的自然条件符合要求;

(5)经符合法定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不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的;

(2)选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3)工艺技术成熟、安全、可靠,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4)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和拟建地址的自然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5)未经安全评价机构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以主席令第13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法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3年修正本)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第79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三、 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 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办理)的法定条件

   1.准予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4)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5)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6)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7)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8)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9)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价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评价,并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的评价报告;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重新审查准予许可的条件:

1)重新审查的情形。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原批准部门申请审查:

   a.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b.变更建设地址的;

   c.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d.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2)准予许可条件同上。

(二)不予批准(办理)的法定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1.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洞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2.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3.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5.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6.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五、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2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复印件

纸质

1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后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办理结果,对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证书,证件有效期为2年。对不许可的单位,下发《不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送达方式: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直接到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六)公开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

(七)咨询方式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5716024;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

网络查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八、监督方式

窗口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

电话投诉: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股,电话:0878-5718089。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17号;邮政编码:675300。

九、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许可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




点击下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