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零售经营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主要负责人未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持有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
二、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以主席令第13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法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3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三)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三、 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 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办理)的法定条件
1.新办、延期、增加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准予许可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79号修正)第二章的内容;
2.依申请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1)若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申请变更审批:
a.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b.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c.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
d.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发生变更的。
(2)变更准予许可的条件: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a.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b.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d.变更注册地址相关证明材料;
e.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3.补正予以批准的条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申请单位应在注册地州级或省级媒体刊物,刊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4.依申请注销
申请单位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不予批准(办理)的法定情形
1、新办、延期、增加许可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不满足《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2、依申请变更不予许可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3、补正不予批准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证件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的不得申请补办。
4、依申请注销不予批准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按规定应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全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许可情形。
五、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增 项 |
到期 复查 |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纸 质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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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安全条件审查) |
复印件 |
纸 质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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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延期换证、变更及注销时提交) |
原件 |
纸 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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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4 |
安全评价报告(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新取证、延期换证时提交)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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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 质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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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六、审批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网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
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许可证,证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送达方式: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直接到楚雄州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六)公开
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ynzwfw.yn.gov.cn/)中进行公布。
七、咨询方式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5716024;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姚安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
网络查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八、监督方式
窗口投诉:姚安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安监局咨询接件窗口,地址:姚安县栋川镇文兴路6号。
电话投诉: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股,电话:0878-5718089。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17号;邮政编码:675300。
九、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姚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事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