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厅字〔2017〕1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楚办字〔2017〕59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县信访局起草了《姚安县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为使文稿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现书面征求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意见,请各乡镇、县级各部门于2019年7月12日12∶00以前将修改意见(逾期不报视为无修改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书面返回给姚安县信访局(联系人:张丽芬,联系电话:5721861,传真:5717767)。
姚安县信访局
2019年7月4日
姚安县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厅字〔2017〕1号)、《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楚办字〔2017〕59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党政机关,包括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中央和省、州、县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在信访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安排部署信访工作,及时解决好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好无进京越级上访、无大规模集体上访、无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极端恶性事件的“三无”乡镇创建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
(三)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对信访群众疏导教育。
(四)将信访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范围,对本乡镇信访工作开展情况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督查,重大信访案件随机开展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五)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不断创新信访工作方法,着力在抓源头、防风险、补短板上下功夫,全面推进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六)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本乡镇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信访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信访干部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妥善解决好信访干部队伍建设中的瓶颈问题,营造良好的信访工作氛围。
第五条 县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信访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分析排查本系统、本单位信访问题,制定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按时限要求作出处理;
(二)依法按政策解决涉及本系统、本单位职能职责的信访问题,依照《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答复、复查、复核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和配合乡镇解决涉及本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
(四)按照县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参加领导接访、处置群体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
(五)推进依法受理群众投诉请求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信访事项清单、解决信访问题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办理群众投诉请求的依据。
垂直管理的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要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在信访工作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常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和信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信访部门依法行使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行政处分的“三项”建议权;
(二)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和及时处理重要事项;
(三)及时阅批并督办上级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和县委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包案处理疑难信访积案;
(四)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上访事件时,及时到现场妥善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问题,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第七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办理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网上信访、手机信访、视频信访、微信信访等方式反映的信访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信访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二)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并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上报办理情况。
(三)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重大越级访、非接待场所人员和群体性上访情况,并协助有关领导妥善处置,努力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四)规范本部门信访基础业务,依法办理信访事项并及时录入,熟练掌握和运用全省信访信息系统,教育和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理性反映合理诉求。
第八条 各级信访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信访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依法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利用信访大数据当好同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建议。
第九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决策,引发信访问题、恶性事件或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失职渎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因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者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落实包保责任,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导致群众越级上访或漏管失控的;
(五)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领导包案,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部门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或者编造、虚报材料欺骗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信访部门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又不说明情况引发信访问题、恶性事件或者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八)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者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倒流的;
(九)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二)对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受理、转送、交办、答复、复查、复核,而未按照规定办理或者逾期未办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三)对重大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上访,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虽到现场但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四)信访秩序混乱,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多发,未能有效治理的;
(十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违规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检举揭发对象或者无关人员的;
(十六)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当,引发负面舆情,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的;
(十七)信访专(兼)职干部或相关人员不按信访部门规定的业务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八)党政机关干部职工组织、串联、煽动群众上访的;
(十九)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应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采取约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予以责任追究。追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一)情节较轻的,由信访部门提出,信访工作联席会召集人批准,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通报。
(二)对受到约谈或通报后仍未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情节较重的,由信访部门提出,交由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
对诫勉谈话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信访部门提出,经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在收到信访部门建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信访部门反馈情况;提出建议的信访部门对责任追究机关不予立案有异议,认为确需责任追究的,可向同级党委报告。责任追究机关对责任人的追究情况应及时向信访部门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通报责任工作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负责办理信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