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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太平镇2019年森林防火期戒严令》的函
来源: 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8518 | 发布时间: 2018/12/10 14:47:25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也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为切实做好2019年全镇森林防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镇拟在森林防火期发布《太平镇2019年森林防火戒严令》,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提出宝贵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电子邮件发至邮箱:yatpdzb@126.com,或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太平镇党政办公室,起始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16日。

通信地址:姚安县太平镇太平街6号太平镇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675302,联系电话:0878-5832109,传真:0878-5832255。



太平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太平镇人民政府2019年森林防火戒严令

(征求意见稿)


冬、春季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根据当前全镇的森林防火形势及森林防火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抓好全镇的森林防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实行森林防火戒严,特发布本戒严令。

一、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镇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每年12月为全县森林防火宣传月。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它非生产性用火。

二、生产用火必须坚持申报、审批、监烧制度,按“提前、集中、统一”程序进行,由用火单位或个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审核后报镇林业站审批,在发给《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后,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组织实施。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林区各农户要百分之百与村民小组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进入林区的农户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卡的实名登记,各农户林区生产性用火必须百分之百实行计划用火许可证制度,经批准的用火要做到: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风大气温高不烷;无入看守不烧;火灭人才能离开。

四、对林改到户的林地、林木,各农户承担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五、森林消防工作实行“五负责制”:多人失火,为首者负责;单位失火,领导负责;学生在校期间失火,老师负责;小孩失火,家长负责;痴、聋、憨、哑、精神病人失火由其监护人负责。

六、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公益林做到“应保尽保”,商品林做到“愿保尽保”的森林火灾保险原则。商品林林权所有者每亩自缴0.06元,财政每亩补贴0.34元。被保险林木在保险期内发生火灾,被烧死(含因火灾施救造成的烧死木和伐除木)每亩理赔400元。

七、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用火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森林防火部门、镇人民政府、林业站、村委会、村民小组报告。严禁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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