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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兴镇人民政府关于对集镇范围内垃圾清运费收取进行意见征集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弥兴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7822 | 发布时间: 2018/12/7 15:32:03

镇级各站所,弥兴村委会,临街农户及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改善弥兴集镇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集镇居民环卫意识,规范弥兴集镇环卫行为,结合弥兴实际,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弥兴集镇垃圾有偿服务范围和对象

(一)凡集镇规划区内各类单位(含机关、站所、个体户、临时摊点)和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处理;

(二)医院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原体和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及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按环保、卫生、公安、城管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置并上报处置结果到镇城建办备案;

(三)生产垃圾(工业生产垃圾、农业生产垃圾)和建筑垃圾由生产单位和个人自行处理。若需环卫部门处理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集镇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主体

根据“谁交费 、谁受益、谁收费、谁服务”的原则制定环卫制度,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决定由弥兴镇城建办为集镇环卫工作的主体和环卫有偿服务收费的执行主体,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再收取有关环卫有偿服务费用。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卫制度

进一步落实环卫责任、自觉接受上级和居民的监督,使用统一票据,做到专款专用。

四、垃圾清运收费标准

(一)弥兴镇政府每年上缴垃圾清运费1000元,镇辖区内站所、企事业单位及弥兴村委会每年上缴500元;机关及各站所、企事业单位 (包括领取财政工资的职工和各单位、村委会聘用的职工) 按每人3.00元/月收取,以上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上缴的垃圾清运费用,由各单位按实有人数统一收取,上交镇城建办;

(二)弥兴村街一组至街四组垃圾清运费按每人1.00元/月(12元/年)标准收取后交镇城建办;

(三)个体工商户按每格门面3元/月收取;

(四)小吃店按6元/月收取,食馆按10元/月收取;

(五)临时摊位按2m×3m规格划定,每个摊位按2元/日收取,其中蔬菜、水果每个摊位按4元/日收取;超出红线范围的按每个摊位10元/日收取;

(六)既有门面又摆摊位的,必须两者都交,按收费标准第3条、第5条收取;

(七)建筑施工临时占道按0.3元/日/m2收取,建筑垃圾由农户按城建办备案时间自行清运;

(八)机动客运车辆进入客运站统一规范管理,摩托车修理、钢门窗制作摊点,按收费标准第5条收取;

五、相关要求

请镇级各站所、弥兴村委会、临街农户及个体工商户将意见建议于2018年7月1日17:30分前反馈到镇城建办。

联系人:鲁官鑫   联系电话:0878-6082092




                                弥兴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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