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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姚安县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5756 | 发布时间: 2021/10/14 9:56:57
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楚雄州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农通〔2021〕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姚安县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请各乡镇压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8日

姚安县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印发《楚雄州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发〔2021〕 15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质〔2021〕8号)、《楚雄州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农通〔2021〕37号)等要求,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化管理体系,推动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论述,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化、规范化、精准化,夯实监管“最后一公里”,确保乡镇及村(社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效运转,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主要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 重心下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组织领导,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到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贵,下移工作重心,明确网格的职能与定位,形成由乡镇到村(社区)再到生产主体的完整、精细、清晰的管理网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地落细。
     ——坚持聚焦重点、 靶向发力。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点任务集中发力,围绕重点产品,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违规使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针对性、指向性和靶向性。
     ——坚持机制创新 、高效治理。以推进网格化管理为契机,鼓励各地大胆创新,进一步强化监管体 系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信息畅通、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有力、治理有效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目标。至2021年底,基本实现所有涉农乡镇明确监管网格,所有网格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网格监管员年度培训50%以上,纳入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对乡镇评议考核。“十四五” 末,实现所有乡镇明确监管网格,所有网格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网格监管员年度培训全覆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织密监管网络、压实管理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区城定格。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因地制宜划分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网格划分可根据乡镇区城内产业分布、主体类型、产品风险等情况确定,最小网格单元可以按用行政村(社区)划分,也可以按照农产品生产主体划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监管对象信息,明确各网格责任人员,根据网格划分情况形成本辖区的网格化管理图。
   (二)网格定人。每个网格应明确网格监曾员和协管员(信息员),人员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网格监管员应由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人员担任,协管员(信息员)可以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技术骨干等担任,也可以由社会选聘、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人员担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企业、农民合作社设置内部质量控制员,在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遴选社会监督人员等,构建多元共治的网格化管理队伍。各乡镇要加强网格化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升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打造高水平网格化管理队伍。
   (三)人员定责。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任务。网格监管员应围绕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职责,负责组织网格化管理工作,建立并动态管理乡镇生产主体名录,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按照《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详见附件)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工作。协管员(信息员)应充分掌握网格内生产主体的基本情况,根据乡镇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及网格监管人员要求,协助开展隐患排查、检测抽样、用药指导、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工作中要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违规使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切实发挥作用。
   (四)创新机制。创新网格化管理及其配套工作机制,保障网格化管理体系常态化运转,切实提高基层监管效能。鼓励各乡镇探索建立横向协作机制,统筹基层农业综合管理服务力量,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倾斜;建立日常巡查与乡镇综合执法衔接机制,强化问题查处与案件查办;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采集更新信息、发现问题,实现信息及问题上报快速化、扁平化;建立问题会商机制,定期开展问题会商和反馈,不断优化管理方案,鼓励借助专家团队等外脑开展问题咨询。
   (五)公示公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公示网格化管理图,包括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布局安排、工作职责、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鼓励通过信息化平台强化公示工作。各乡镇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日常工作中要佩戴统一标识,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基地醒目位置公示生产主体基本情况、质量安全责任人、质量安全承诺书及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信息,张贴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等。鼓励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在公示信息中因地制宜增加生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信用评级等信息。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健全监管队伍(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

1.开展调查摸底。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全面动员部署,对涉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和经费保障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2.建立健全队伍。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组建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统一制作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佩戴标识,严格落实公示公开制度,在相应场所张贴、悬挂网格监管人员信息、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

划定监管网格。结合乡镇区域内产业分布、主体类型、产品风险等情况,按照行政村(社区)或农产品生产主体划分最小网格单元,全面掌握辖区内监管对象信息,明确各网格责任人员,根据网格划分情况形成本辖区的网格化管理图。

4.推动履职尽责。利用线上网络平台或者现场培训等方式对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培训达到50%以上,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开展日常监管。
  (二)全面推进工作落实(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

1.开展业务培训。结合各乡镇产业发展、农产品应季上市和人员调整变化情况,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对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开展业务培训,年度覆盖率达到100%。

2.建立主体名录。每年更新梳理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辖区内“种植业产品20亩以上、畜禽养殖场(生猪、羊存栏200头,肉牛存栏50头,肉鸡、蛋鸡、鸭5000羽,鹅500羽,免500只)以上、渔业产品2吨以上”的种植养殖户等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楚。各乡镇也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主体名录范围。

3.组织巡查检查。落实对辖区内生产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要求,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2次/年,对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1次/年,对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4.强化日常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生产基地醒目位置公示生产主体基本情况、质量安全责任人、质量安全承诺书及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信息,张贴禁限用农药兽药名录等。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违规使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主体实施标准化生产,科学、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

5.开展信用评级。各乡镇根据国家、省、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情况、日常巡查掌握情况、违法违规等情况,探索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对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风险、诚信等级评价。对风险等级较高、诚信等级较低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加大巡查和样品抽检频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工作内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定格、定人、定责”,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工作要求。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乡镇要积极推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经费和劳动报酬。要结合本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待遇,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鼓励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落实网格化体系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保障。各乡镇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激励机制,在待遇保障、绩效奖励、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研修深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乡镇要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工作深入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对于已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地方,可在原工作部署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逐步实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全覆盖;尚未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的乡镇,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抓紧例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步化。
  (四)加强技术支撑。县农业农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的技术指导,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成立专家智库对基层在体系建设、日常管理、监管执法、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加强指导服务。各乡镇要及时总结推逃网格化管理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对成绩突出的网格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进行宣传,符合条件的可予以表彰奖励。
  (五)强化绩效考核。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将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县级食品安全质量工作等考核内容,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鼓励将网格化管理工作与政策扶持资金、人员绩效奖励等挂钩,对于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附件: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日常巡查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对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生产操作合规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实施的日常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农产品生产主体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辖区内“种植业产品20亩以上、畜禽养殖场(生猪、羊存栏200头,肉牛存栏50头,肉鸡、蛋鸡、鸭5000羽,鹅500羽,兔500只)以上、渔业产品2吨以上”的种植养殖户等。
   第四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晰。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信用评级低的生产主体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生产主体名录信息至少每年更新1次,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辖区内生产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其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2次1年,对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具体标准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1次/年,对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生产主体,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在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第六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生产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二)农业投入品购买管理情况;
  (三)农药兽药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等情形;
  (四)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五)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置情况;
  (六)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凭证开具、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七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存在疑似风险隐患的,应当实施现场抽样,通过快速检测或委托定量检测进行研判确认。

第八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进;涉嫌违法的,应及时向县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大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
  第九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和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畅通服务和投诉举报渠道,激励人民群众举报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将加强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将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绩效考核的范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将不定期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范要求落实属地日常巡查责任的,对乡镇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经费、购买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巡查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解读《姚安县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