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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14410 | 发布时间: 2018/3/7 17:24:3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姚安县城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姚安县光禄古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顺利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城镇品质,完善镇区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结合《姚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纲要》《姚安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规划(2016—2020)》和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等文件要求,以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和谐发展为目的,抢抓机遇,用活、用好、用足棚户区改造政策,真正改善姚安县光禄镇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将棚户区改造打造成民生工程、安居工程,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保护镇区历史建筑、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促进旅游业加速发展,打造省级一流特色小镇。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改造。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项目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做到政策惠民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建筑。

(四)统筹兼顾、完善配套。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工作目标

根据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工作计划、项目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计划,认真实施《姚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纲要》《姚安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规划(2016—2020)》,改善棚户区的生产生活环境,消除棚户区D级危房,完善核心镇区整体功能,使历史文化名镇更宜居美丽,让居民生活更幸福美满。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工作已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启动,力争实施约500户左右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四、征收主体

姚安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

姚安县光禄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时限

自姚安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期限为180天。

七、组织领导

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光禄镇人民政府和县发改、住建、财政、国土、市场监管、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做好征收补偿相关工作。

八、征收范围

按照《姚安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规划(2016—2020)》,2017年姚安县光禄镇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为:光禄镇核心区内居民产权户约500户。

九、资金来源

多渠道筹措资金,主要通过申报中央专项建设基金、融资贷款和争取政策性补助等方式筹集。

十、资金管理

由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制定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在金融机构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督查审计工作组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一、工作步骤

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2017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完成被征收人的房屋调查、土地调查、人口调查三调工作,三调工作结束后,征收部门应将房屋摸底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并提供书面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核实。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并组织被征收人代表进行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2017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被征收人所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安排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时间即为报告收到时间。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受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依法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要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合理原则进行评估。在测绘、评估工作过程中,要对其测绘的房屋面积和评估的房屋价格负责,并积极做好面积量算和评估价格的解释工作。同时,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经县级各部门论证后,充分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

(三)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9日,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补偿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征收公告。召开被征收人动员大会,信访维稳和宣传动员工作组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手册等形式全面开展方案、政策法规宣传;对应工作组组织召开被征收人会议,解释方案和政策法规。

(四)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棚改工作组组织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的产权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及协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将被征收人的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补偿款、过渡安置等费用按补偿和补助资金兑付要求结算兑付给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房屋产权置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在光禄镇东关新区认购新建安置房。

十二、征收方式

姚安县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的征收以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房屋产权置换)的形式开展,即:房屋征收主体按程序制定《姚安县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做出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提交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由该主体持上述权证向国土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兑付给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房屋产权置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在光禄古镇东关新区认购新建安置房。

十三、补偿方式

为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棚户区改造与光禄省级特色一流小镇建设相结合,此次征收采取实物安置(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自主安置的方式终结被征收人房屋产权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一)实物安置(房屋产权置换)

1.条件:在光禄镇棚改区域范围内有独立产权房屋。

2.方式:实物安置(房屋产权置换)就是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在光禄镇东关新区新建安置房与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根据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价值置换,在实物安置(房屋产权置换)方式下,被征收人选定的棚改安置房总价高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价的,由被征收人将差价部分支付给东关新区安置房建设承建单位;被征收人选定的棚改安置房总价低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价的,由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差价部分补给被征收人。

3.补给被征收人的费用=评估总价+棚改补助(评估总价的10%)+过渡安置补助+实物安置补助+奖励资金+其他涉及费用。

(二)货币补偿自主安置。补给被征收人的费用=评估总价+棚改补助(评估总价的10%)+过渡安置补助+奖励资金+其他涉及费用。根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时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被征收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的产权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把评估总价(被征收人土地及地上构(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之和)、棚改补助、过渡安置补助和搬迁奖励等费用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问题。

十四、补助和奖励

(一)过渡安置补助

1.租房补助。过渡安置租房补助根据被征收人原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以房产证证载面积或以评估报告测绘面积为准,不包括简易房、畜厩、仓库、杂物间、生产、商业营业用房等非居住用房和其他构(建)筑物、附着物面积)以6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给予补助,选择货币补偿自主安置的总计补偿12个月,选择实物安置(房屋产权置换)的总计补偿18个月。

2.搬迁补助。给予被征收户每户补助3000元搬家费。

(二)签约奖励

为促进征收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征收工作按计划推进。自房屋征收主体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分两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签约搬迁奖励(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为准)。第一时段:自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签订协议的一次性给予25000元/户的签约奖;第二时段:自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的31至60日内(含第60日)签订协议的一次性给予15000元/户的签约奖。对超过第二时段签约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三)腾房搬迁奖

1、选择实物安置(房屋产权置换)的,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分两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腾房搬迁奖励(以腾空移交房屋之日为准)。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的60日内(含第60日)腾空移交房屋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户的腾房搬迁奖励;第二时段: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的第61日至90日内(含第90日)腾空移交房屋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户的腾房搬迁奖励。对超过第二时段腾房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自主安置的,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分两个时段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腾房搬迁奖励(以腾空移交房屋之日为准)。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的30日内(含第30日)腾空移交房屋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户的腾房搬迁奖励;第二时段: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的第31日至60日内(含第60日)腾空移交房屋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户的腾房搬迁奖励。对超过第二时段腾房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四)实物安置(房屋产权置换)补助

1.在棚改安置区选购房屋进行安置。因光禄古镇属于国家级特色小镇、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棚改安置区又规划选址位于核心区边缘,需以核心区历史建筑、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有效衔接,因此棚改安置区对建筑高度、特色风貌及建盖方式都有严格要求,工程造价相对于一般工程偏高,所以选择实物安置(房屋产权置换)的每平方米补助500元,按新置换房屋建筑总面积给予补助,每户只能置换一幢新建安置房。

2.生活补助。选择实物安置(房屋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后,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人(仅限于产权人及户籍人口)生活补助。

(五)其他补助

1.特殊人群的补助

(1)被征收人中的“三属”(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战致残的家庭户,需提供相应有效证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协议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可享受一次性8000元/户的特殊补助。

(2)被征收人中的城市“三无人员”(即:同时具备60周岁以上的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农村“五保户”和持三级(含三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家庭户,需提供相应有效证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协议规定期限内腾空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户的特困补助。

2.相关设施设备补偿费

对被征收人的临时建筑、简易结构房屋、围墙、室外厕所、大门、水电设施、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设施设备移装,根据被征收人实有情况,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简易结构和临时建筑物按3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砖围墙按250元/米;土围墙按150元/米;室外厕所按600元/个;土木大门按300元/平方米;砖混铁大门按400元/平方米;自来水安装每户补助1000元;电力设施安装每户补助1500元;数字电视安装每户补助700元;固定电话安装每户补助350元;网络安装费每户补助600元。被征收人中有棺木的,每户补助1660元。

十五、补偿和补助资金兑付要求

(一)选择实物安置(房屋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时间顺序进行新建安置房认购。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由被征收户分三次委托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所征收房屋的补助资金支付给承建单位。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基础施工至±0.00,支付补偿总金额的30%,第二次支付时间为主体工程封顶后,支付补偿总金额的40%。第三次支付时间为小区及房屋竣工验收并经棚改户签字确认后,支付剩余补偿资金。若棚改补偿总金额高于认购房总金额的部分,在棚改户签字确认后领取房屋钥匙,补偿余额由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兑付给棚改户;若棚改补偿总金额低于认购房总金额的部分,在棚改户签字确认后,由棚改户一次性支付给承建单位,领取房屋钥匙。

(二)选择货币补偿自主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权移交证明书》等相关手续到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光禄镇片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签署《补偿费用结算书》。被征收人提供其他地方已拥有住房的权属证明或已有固定住所的相关证明后,按照《姚安县光禄镇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领取征收补偿费用。

(三)选择实物安置(房屋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税费。

(四)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缴清所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费用,并出具相关证明。

十六、有关说明

(一)征收居民具有独立产权的房屋,按房屋价值评估采取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在房屋占地范围内“房地合一”评估,院心等合法用地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土地按其取得方式的不同按以下类别进行补偿:

1.征收国有出让土地

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来源为“出让”的,按国有出让土地以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2.征收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

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载明土地来源为“划拨”的和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基准地价以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房屋类型、用途、建筑面积的认定

1.房屋由委托的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绘,建筑面积须由测绘机构、光禄镇人民政府、光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征收人四方签字认可。

2.营业性用房是指回形街、南关、东关、西关、北关临街一层一进房屋。

营业性用房面积的认定以测绘机构测量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为准,且最大进深不得超过10米,与之相连的伙房、厕所、仓库等,不得认定为营业性用房面积。

(三)棚改户数的认定

原则上按“一证一户”(一本产权证、一本户口本)的标准认定为一户,对于棚改区域内存在“一证多户”“多证一户”和“多证多户”的特殊情况,由光禄镇人民政府认定户数。

(四)征收涉及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按照国家和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不予征收。

(五)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十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其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或者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建筑,不予补偿。

十七、有关要求

(一)2017年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产权户和集体产权户按照本方案进行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和装修房屋,土地及房屋产权转移、分割和抵押,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注册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分立共有房屋承租关系、户籍迁入或分户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认定。

(二)光禄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土地及房屋产权转移、分割和抵押,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注册、分立共有房屋承租关系、户籍迁入或分户等事项。暂停办理期限一年。

(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产生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调,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四)本方案的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在政策执行中若有徇私舞弊行为,向县纪委监察委举报,举报电话:0878—5711820

十八、未尽事宜以姚安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补充规定和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