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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姚安县九届五次会议第2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776 | 发布时间: 2021/8/9 11:09:44

太平政协活动组各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大户养殖监管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所述“部分农村养殖散养大户分布在不同的村组,散养大户养殖规模小于规模养殖户但又大于普通散养户,处于环保、畜牧等监管盲区。污染环境和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确实存在。

  一、对于县级职能部门出台农村养殖大户相关监管措施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答复如下

  (一)关于畜禽养殖管理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专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部门管理职责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三)根据相关法规及《姚安县畜禽养区限养殖区划定方案》(姚政规〔2018〕1号)文件规定,规模以下养殖户的监管,按属地管理要求,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当前县农业农村局对畜禽养殖户的监管重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强化宣传,提升守法意识。压实县乡两级动物卫生监管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及畜禽养殖户的法律意识、公共安全意识。切实增强履行畜牧业监管这理职责的能力水平和自觉性。

  (二)结合全县畜禽规模养殖情况,制定下发了《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认真做好畜牧行业涉及生态环保问题排查整改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畜禽养殖监管落实。各乡镇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户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人,压实监管责任,定期对养殖场进行监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动物防疫设施设备;并指导养殖户对养殖过程中所使用的兽药饲料、药品、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生产销售等环节,记录在动物卫生养殖档案。组织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对养殖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养殖场存在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不完善、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的养殖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养殖场及时完善和整改,教育养殖户履行好畜牧养殖主体责任,做到依法经营、遵法经营,最大限度减少因发展产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

  (三)对符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养殖户,按照项目规划和政策要求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鼓励养殖场(户)开展种养结合或外销加工企业等方式实现再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禽粪污对环境造成污染,不断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感谢你们对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的支持。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用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