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U快3

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UU快3> 政府信息公开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来源: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访问量:15066 | 发布时间: 2020/10/21 9:15:59
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或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受理环节:受理情况公示、报告书(表)全本

2.拟决定环节:拟审查环评文件基本情况公示 

3.决定环节:环评批复。

4.建设项目审批台账 适用范围:除国家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姚安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台账 备案号、备案时间、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或个人)、投资、环境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企业或单位关闭、闲置标除王业圈体废物污染环境设施、场辨的核谁结果
2、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结果 3、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受理环节:受理通知书 2、报决定环节;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决定前公示等
3、决定环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公示 4、送达环节:送达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核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行政处罚流程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处罚执行情况: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文书号、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行政强制流程 1.查封、扣押清单
2.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3.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行政强制决定 查封、扣押决定书(全文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全文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行政管理 行政奖励 1.奖励办法
2.奖励公告
3.奖励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行政确认 1.运行环节:受理、确认、送达、事后监管; 2.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 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1.运行环节:受理、审理、裁决或调解、执行
2.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行政给付 1.运行环节:受理、审查、决定、给付、事后监管 2.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 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行政检查 1.运行环节:制定方案、实施检查、事后监管 2.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 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其他行政职责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1.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情况
2.重大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要求情况
3.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 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 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限,受理投诉、举报途径,督察反馈问题,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 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 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生态建设 1、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户创建情况 2、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础创建情况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4、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 5、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公共服务事项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答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组织情况 1、环保公众开放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2、参观环境宣传教育基地活动开展情况 3、在公共场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4、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5、开展生态、环保类教育培训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电话、地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污染源监督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每年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污染源信息发布 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监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生态环境举报信访信息发布 公开重点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及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监测结果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和PM2.5浓度;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结果(包括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监测点位、执行标准、监测结果);其他环境质量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
生态环境统计报告 环境统计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42号)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实体公开载体(电子屏、公开栏、政务服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