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32325-006298-20151216-0002 | 栏目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姚安县 | 生成日期 | 2015-12-16 08:12:15 |
文 号 | 姚政办通〔2015〕51号 | 来 源 |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楚雄州姚安县 发布人:刘洁 |
组配分类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分类 | ||
专项目录 | |||
信息标题 |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栋川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2015年9月18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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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川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2015年9月18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
补偿方案
为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棚户区居民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姚安县棚户区改造规划》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姚安县人民政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姚安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收补偿范围
姚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区内纳入2015年改造的718套(户)住户的土地房屋和地上附属设施。
三、征收时间
自姚安县人民政府发布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的原则、内容
(一)征收补偿的原则: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公开、自愿的原则,征收工作依法进行,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公开,接受职能部门和被征收人的监督。
(二)征收补偿的内容
1.征收土地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3.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及附着物的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土地面积认定的主体为县国土资源局,房屋产权认定的主体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征收房屋两证证载面积认定。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二)补偿标准
1.补偿标准(不含装修补偿)
(1)属于购买房改房的楼层房,不论房屋是否进行过交易,实行土地房屋合一补偿,房屋建筑使用年限30年以上(含30年)每平方米补偿2000元,房屋建筑使用年限30年以下每平方米补偿2200元(房屋建筑使用年限认定以房产档案中竣工时间为准)。
(2)居民自建房屋地上建筑物,砖混结构不分使用年限统一按每平方米2200元进行补偿、砖木结构统一按每平方米800元进行补偿,土木结构统一按每平方米660元进行补偿。宅基地每平方米补偿800元后,不再进行土地安置。
2.被征收户的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按每平方米250元进行补偿;砖围墙按每米250元进行补偿;土围墙按每米150元进行补偿;室外厕所每个补偿500元;土木大门每道补偿1000元,砖混铁大门每道补偿2000元。
3.装修补偿:房屋装修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为装修补偿的依据。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10日内可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进行复核。
4.证载面积以外的建筑,只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补偿。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按实际情况协商征收补偿。
(三)安置方式
1.住房由房屋产权认定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结构类型、建筑面积进行认定。
2.对棚改对象的货币补偿不直接兑付补偿款,由被征收对象购房后由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付补偿款。
3.此次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在县内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房源中自行选择购房。
4.棚改对象选定房源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文本后由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付补偿款部分,余款由安置户自已付款。
5.交房时间:棚改对象选择在县内现有存量商品房中购买房屋,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顺延6个月将被征收房屋交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若城市开发建设需要,需提前征收房屋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安置补助;棚改对象选择与县内房地产公司购买在建房屋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安置房交房时间承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顺延6个月交房,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承诺时限交房的,由提供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公司负责支付实际发生的过渡安置费。
七、政策性补助
(一)被征收户每户补助2000元搬家费,有残疾人、军烈属(以证为准)的被征收户,搬家费上调20%。
(二)符合本方案第六条第三款第5点安置方式的,过渡安置费每平方米每月补助6元,被征收房屋面积少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
八、其他事项
(一)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册,户主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二)凡被征收单位或个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和进行抵押、质押、出租或变更物权;严禁私自拆除门、窗、水、电、房屋等设施。
(三)被改造征收房屋已租赁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抵押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必须结清水、电、电视、电话等所有费用,并办理清楚相关转户手续。
(六)凡可搬迁的物件、家具、设备、窗帘、衣柜、室内盆栽花木等自行搬走,一律不补偿。
(七)水井、树木、竹子等现场协商补偿。
九、未尽事宜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方案由姚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方案适用于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