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532325-006298-20151216-0003 | 栏目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姚安县 | 生成日期 | 2015-12-16 08:14:08 |
文 号 | 姚政办通〔2015〕52号 | 来 源 | 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楚雄州姚安县 发布人:刘洁 |
组配分类 | 主题分类 |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分类 | ||
专项目录 | |||
信息标题 |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规定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栋川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5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
|
栋川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5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推动我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姚安县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2日发布的《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范围内的棚改户在执行《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同时执行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 实行棚改户购房困难补助制度,享受棚改购房困难补助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装修补偿协议》,并于2016年4月30日前在县内购买商品房,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棚改购房困难补助按下述规定兑现:
(一)棚改住户在2015年12月31日前签订《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同时,同意评估机构按姚安县棚改办安排的时限内进行评估,在装修评估报告送达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送达棚改户)15日内签订《装修补偿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棚改购房困难补助。若在装修评估报告送达后15日内未签订《装修补偿协议》的,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二)棚改住户在2016年2月5日前签订《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同时,同意评估机构按姚安县棚改办安排的时限内进行评估,在装修评估报告送达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送达棚改户)15日内签订《装修补偿协议》,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棚改购房困难补助。若在装修评估报告送达后15日内未签订《装修补偿协议》的,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执行。
(三)棚改住户在2016年4月1日前签订《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装修补偿协议》,同时,同意评估机构按姚安县棚改办安排的时限内进行评估,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棚改购房困难补助。超过本条规定时限签订协议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四)列入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的棚改户,在2015年10月12日发布的《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县内商品房,新购商品房与棚改房是同一产权人,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完成棚改协议签订的,给予相应的棚改购房困难补助。
第三条 棚改住户在2016年4月1日后签订《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装修补偿协议》的棚改户按照《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执行,不再给予棚改购房困难补助。
第四条 列入2015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的棚改户,按规定时限内签订了《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和《装修补偿协议》的,未在县内购买商品房,由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直接领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安置补偿款按《姚安县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执行,不给予棚改购房困难补助。
第五条 列入2015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的棚改户属农村户口、家庭困难或居住人年龄均超过60周岁、无能力购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领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不给予棚改购房困难补助。如有住房需求的,可优先安排公租房,公租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六条 列入姚安县2015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的对象,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参与2015年度棚户区改造的,不再列入下批次棚户区改造规划。
第七条 本规定由姚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