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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姚安县棚户区改造西园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 县政府办 | 访问量:3917 | 发布时间: 2017/9/8 9:45:31

根据姚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姚安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规划(2016—2020)》以及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法律法规,姚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姚安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范围(第一期)内房屋、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姚安县栋川镇西园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需征收的房屋、土地、附属设施及附属物。具体为:东至商业街,南至西正街,西至宝城路,北至荷城北路范围内的居民产权户、法人产权户和集体产权户84户。

二、征收签约时间:本次征收签约第一时段为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30日23时59分止;第二时段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20日23时59分止。

三、征收主体:姚安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昆明圣港拆迁有限公司

六、有关要求:

(一)房屋征收补偿按《姚安县城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二)根据《姚安县棚户区改造“十三五”规划(2016—2020)》,对土地依法进行征收:

1、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载明土地来源为“出让”的,按国有出让土地以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

评估价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2、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载明土地来源为“划拨”的以及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参照基准地价以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3、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和装修房屋、土地及房屋产权转移、分割和抵押;对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注册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分立共有房屋承租关系、户籍迁入或分户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认定。

(四)行政事业、国有企业等法人单位产权户的征收安置,另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实施。

(五)县住建、国土、市场监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土地及房屋产权转移、分割和抵押,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注册、分立共有房屋承租关系、户籍迁入或分户等事项。暂停办理期限一年。

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征收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投诉、举报、监督电话:0878-5712792。

特此公告




姚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