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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知识解答之驾驶证使用
来源: 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访问量:1948 | 发布时间: 2019/4/15 9:32:41

1. 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有哪些规定?

答: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审验的情形包括两种:

一是 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的审验。审验时,驾驶人应当填表如实申报身体条件,不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二是 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驾驶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需要提醒的是, 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部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如果没有驾驶大中型客货车需求的,可以主动申请降为小型汽车驾驶证,避免因逾期未审验受到相关的处罚。

2. 对小型汽车、摩托车等驾驶人审验有哪些规定?

答: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审验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二是 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 需要提醒的是 ,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 对驾驶人审验有哪些内容?

答:公安交管部门将审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身体条件、违法记分和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教育等情况。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有违法记分,以及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驾驶人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在接受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4. 驾驶证转入换证时已审验的,记分周期结束后是否还需要再审验?

答:驾驶人办理转入换证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审验。转入后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产生新记分的,以及其他车型驾驶人发生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再次参加审验。在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已经参加学习教育的,再次审验时不需要参加学习教育。

5.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139号令实施前的记分是否作为参加审验的依据?

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违法行为及记分,不作为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及记分,作为是否参加审验的依据。

6.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时是否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答: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但在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和转入换证业务时,还需要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7. 办理哪些驾驶证业务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答:驾驶人办理以下业务时,需要提交县级以上或者部队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一是 初次申请驾驶证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二是 持军队、武警部队、境外驾驶证换证,有效期满换证,以及办理外地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

三是 因身体条件变化主动申请驾驶证降级换证。 四是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驾驶人,每三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

需要提醒的是, 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人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8. 持有境外、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换证的,是否纳入实习期管理?

答:对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的,纳入实习期管理。持有境外、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换证的驾驶人因已有驾驶经历,换领驾驶证后不纳入实习期管理。

9. 实习期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答:严格驾驶证实习期管理,有助于新驾驶人文明礼让、安全守法驾驶意识和习惯的养成。为加强新驾驶人的管理,139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

一是 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

二是 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三是 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四是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五是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需要提醒的是, 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

10. 新的实习期管理规定如何执行?

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有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139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

11. 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公路的,陪同人员应持哪种驾驶证?

答: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可以按照下表确定陪同人员的驾驶证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