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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场镇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姚安县前场镇人民政府 | 访问量:4986 | 发布时间: 2018/12/10 14:17:34

2018年10月,前场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依据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云财社〔2018〕169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参保定额补助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18〕235号)、《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参保定额补助标准的通知》楚财社〔2018〕16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6〕80号)、《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楚雄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2号)、《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姚政办通〔2018〕34号)、《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参保定额补助标准的通知》姚人社发〔2018〕50号)等文件。

二、参保对象及缴费地点

(一)参保对象:前场镇辖区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楚雄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不再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

(二)缴费地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属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相关手续。

三、缴费标准及目标

(一)2019年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统一按每人每年220元执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待遇。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必须确保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实施定额补助,按照每人每年180元进行补贴,今年参保缴费剩余部分40元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行缴纳,由各村(居)委会统一收取。除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外的人员需自己全额缴费并开具发票。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以户为单位,确保参保率达98%以上,2019年各村参保任务不得低于2018年实际参保人数。

四、筹资时限及医疗待遇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年度参保缴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20日为2019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医疗待遇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12 月31 日。

(二)新生儿出生后在 90 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且新生儿父母双方均是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并正常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若父母仅有一方是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另一方不是城乡居民参保对象的,需要缴纳出生当年的个人缴费部分。新生儿出生后超过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不论父母是否为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均须缴纳出生当年的个人缴费部分,且医疗待遇只能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2018年12月20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到县人社局(医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管理。县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必须确保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动态调整人员管理,动态调整新增纳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的,其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补助。错过年度集中缴费期,已参保的,不再回补个人参保补助;未参保的,当年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由县级财政按照标准补足。动态调整新纳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健康扶贫各项医疗待遇倾斜政策从扶贫部门提交医保经办机构之日起开始享受(以患者出院时间计算)。对动态调整因错评剔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如政府已补贴的不再清退,健康扶贫各项医疗待遇倾斜政策从扶贫部门提交医保经办机构之日起停止享受(以患者入院时间为计算),剔除前已享受的各项健康扶贫医疗待遇倾斜政策涉及的费用不再清退。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出生、嫁入、嫁出等人口变动,按照以上标准办理。

五、有关要求及说明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着全镇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各村(居)委会、镇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统筹安排,加大宣传动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到应保尽保。

(二)村(居)委会以户为单位收取参保资金,并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以下简称《缴款收据》)。原来在我镇参保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部分不在缴费名册上,缴费时要登记在相应的户主下面;新参保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个人参保信息,添加在缴费电子版花名册相应户主下面并提供户口册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以便镇社保所工作人员能准确、及时将基础信息录入医保系统,若花名册提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异常应核对修正并标识,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受影响。

(三)按照相关规定,在县级学校就读的学生,由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

(四)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填写缴费票据,以户为单位填写,若因农户已参保缴费而工作人员未开具缴款收据以及未如实上缴费用造成参保人员无法按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缴款收据》必须按票据管理有关要求签名领用,开写错误的《缴款收据》必须注明后,四联同时交回,不得撕毁,严禁遗失、损坏和挪作他用;缴款收据第二联交由农户保管,其余联均需交镇社保所,不得缺失任何一联。



附件:前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